【簡介】感謝網友“”參與投稿,下邊是小編為你們整理的上海市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共6篇),以供你們參考借鑒!
篇1:上海市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廣州市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強化我市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按照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縣級各種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縣級黨政機關,是指上海市縣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依法享有占有權和使用權。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資產施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工作須要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出售或則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調撥、捐贈、置換、出售、報廢、報損等。
(一)調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出售的形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方式。
(二)捐助。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向非贏利公益性組織以無償出售形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一種資產處置方式。
(三)置換。是指主要以非貨幣性交易的形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方式。
(四)轉讓。是指以有償出售的形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方式。
(五)報廢。是指因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達到使用期限和未達到使用期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機型淘汰等問題,經科學鑒別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處置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資產處置方式。
(六)報損。是指對發生盤虧、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收匯的一種資產處置方式,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等。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緣由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緣由發生的產權或則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已超過規定的最低使用期限并未能滿足現有工作須要的資產;
(六)報損資產;
(七)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負責管理的資產;
(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進行處置的資產。
除上述情況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配置標準內未達到最低使用期限標準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六條批準權限
(一)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子建筑物、土地、車輛以及投資(股權)、股份的處置,固定資產盤虧、非正常損失收匯,呆賬及其他流動資產收匯,以及單位價值在50億元(含50億元)以上,批量價值在100億元(含100億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存貨,以及規定限額以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報廢損失等,由單位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市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二)將國有資產調撥、捐贈給其他部門、國有企業或其他省市和地區的(含中央單位),應經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將國有資產捐獻給本市公益性組織,應經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財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將國有資產調撥、捐贈給非國有性質的企業、非公益性組織、團體和個人。
(三)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誘因發生的資產產權或則使用權轉移,報市財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批準程序
(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固定資產需報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由單位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技術部門初審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單位領導初審同意后報送主管部門,同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初審,對符合規定的,代辦批準手續。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需報市財政部門批準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對擬處置資產進行初審鑒別,提出書面意見,同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復印相關表格并加蓋私章,按規定報送主管部門。
格印相關報表申報。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初審,對符合規定的,代辦審2.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財政部門。
3.市財政部門對資產處置申請進行初審,給以批復。對于流動性資產損失,市財政部門還應根據國家相關程序和規定進行認定和批準。
4.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市財政部門批復及批復的處置方法,進行資產處理,及時交接資產,代辦資產收匯手續及帳目處理。必要時應做好賬銷案存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除遞交單位資產處置申請及經主管部門初審同意的意見外,還應按照不憐憫況遞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實物資產的調撥、捐贈
1.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撥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手動生成),加蓋私章。
2.涉及農地、房屋、車輛及總價50億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賬簿、工程決算、購買協議等打印件,如未能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和接受資產單位資產使用方向。
4.接受資產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打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單位性質的文件。
5.市財政部門覺得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轉讓
1.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手動生成),加蓋私章。
2.涉及農地、房屋、車輛及總價50億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賬簿、工程決算、購買協議等打印件,如未能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轉讓股權、股份,應開具初始投資證明及股東決議等文件。
4.經市財政部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核打算案文件。
5.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6.市財政部門覺得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置換
1.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手動生成),加蓋私章。
2.涉及農地、房屋、車輛及總價50億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賬簿、工程決算、購買協議等打印件,如未能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經市財政部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具的置換雙方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核打算案文件。
4.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5.市財政部門覺得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報廢
1.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手動生成),加蓋私章。
2.涉及農地、房屋、車輛及總價50億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賬簿、工程決算、購買協議等打印件,如未能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專業技術鑒別部門提供的資產報廢技術鑒別報告或內部技術部門開具的檢驗報告。
4.市財政部門覺得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報損
1.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手動生成),加蓋私章。
2.涉及農地、房屋、車輛及總價50億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賬簿、工程決算、購買協議等打印件,如未能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專業技術鑒別部門的鑒別材料和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4.非正常資產損失,應遞交對導致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5.貨幣性資產損失,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及單位內部證據外,還應提供社會中介機構開具的鑒證材料。
6.市財政部門覺得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除根據相應處置方式提供資料外,還應提供上級機關準許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處置房子建筑物和國有農地的,還應提供:農地來源證明,國有農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以及房子建筑物和農地的位于、面積、規劃用途。
第九條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及資產交接賬簿,是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及調整相關會計帳目的根據。
根據公開、公正、公平及紅色環保的原則,處置資產施行公開交易或無害化處理。經批準處置的資產應在接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批復后15個工作日內,與市財政部門確定的國有資產處置監管機構聯系代辦資產交接手續,不得自行處理。資產交接前應保持完整,禁止拆除任何部件。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因舉辦重大大會、舉辦小型活動等誘因臨時配置的資產,單位應在大會或活動結束后,及時將資產上交廣州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由市財政部門進行調撥使用或公開處置。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的閑置資產,由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按照市屬單位資產配置情況進行統一調劑。暫時未能調劑使用的上交廣州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
第十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強化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明晰崗位職責,建立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對資產處置中存在下述行為的,根據《財政違規行為處罰處分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違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未經批準私自處置資產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造假,導致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批準處置資產不依照規定上交或無故常年留用,擅自拆除資產部件或擅自處理資產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侵吞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規、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絕密的國有資產處置,依照有關規定申領。
第十五條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施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區、縣財政部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擬定本地區國有資產處置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817號)同時廢止。
國有資產資源型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從實物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性:品種的稀缺性,數目的有限性,品種的復雜性,分布的失衡性。
從價值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性:國有資源所有權上的壟斷性,國有資源范圍的相對性,國有資源的資產性,國有資源的有價性。
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資源的條件及生物圈圈層界定:地下資源;地表資源;由光、熱、風、器、雨等構成的氣候資源或太空資源。
按資源所處的空間位置:陸地資源;海洋資源;大氣資源;太空資源。
按資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資源;非生物資源。
根據淘汰的再生性質: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可永續借助的資源。
按其經濟用途:主要產生生活資料的資源和主要產生生產資料的資源。
篇2: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升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推動各項事業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覺得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類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新政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產生的資產,以及接受捐款和其他經法律確覺得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方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構建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產權關系北京市財政局地址,施行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省、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推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解;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推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統一新政,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施行和監督檢測;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整治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解;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評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施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訂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施行和監督檢測;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整治、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測工作;
(四)負責規定權限范圍外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初審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施行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訂并組織施行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整治、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測工作;
(四)負責代辦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完工初驗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創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經營的資產施行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賬簿。
第十條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列入預算管理,以及推行何種預算管理方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籌建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籌建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即將組建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值超過一定比列,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消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推行年度檢測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底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驗車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方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值;
(七)國有資產總值;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補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完善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把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構建完善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整治,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避免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于常年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后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舉辦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據國家有關新政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法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轉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借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份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評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須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對,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開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領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開具資產證明時,不得開具偽證。凡開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北京市財政局地址,以其實際占用的國有資產總值為基數,征收一定比列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征收的占用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建。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測,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創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立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根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管細則》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解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便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具體規定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訂)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權限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市、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依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資產出售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并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解工作。調解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訂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解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用的資產要嚴格依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做出報告。推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推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確切,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做出文字剖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根據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剖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根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省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并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根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擬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份。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述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勒令改正,并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導致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采取相應管理舉措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致使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并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松資產管理,導致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權限,私自批準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導致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舉措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勒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導致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私自出售、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造假,以各類名目侵吞資產和借助職權攫取謀利的;
(五)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利潤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背本規定,情節嚴重,導致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種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篇3: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個別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后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另行擬定。
第四十五條各市、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施行辦法,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并組織施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升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推動各項事業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覺得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類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新政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產生的資產,以及接受捐款和其他經法律確覺得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方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構建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產權關系,施行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使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省、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推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解;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推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統一新政,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協議財政部門制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施行和監督檢測;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整治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解;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評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施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訂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施行和監督檢測;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整治、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測工作;
(四)負責規定權限范圍外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初審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施行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擬定并組織施行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整治、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測工作;
(四)負責代辦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完工初驗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創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經營的資產施行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賬簿。
第十條凡占有、使用國家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列入預算管理,以及推行何種預算管理方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籌建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籌建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即將組建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值超過一定比列,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代辦變動產權登記或撤消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推行年度檢測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底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驗車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方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值;
(七)國有資產總值;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補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完善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把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構建完善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整治,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避免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