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建行交費業務的操作辦法
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建行交費業務操作辦法
附件
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建行交費
業務操作辦法
第一部份總則
為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愈加便捷、快捷的服務北京社保平臺,用人單位在交納社會保險費用時,可以與上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合作的上海建行、工商建行、建設建行、郵儲建行、農業建行、農商交行、中信建行、光大建行、廣發建行、交通建行、民生建行、招商建行等十二家建行收取社會保險費,實現社會保險費的建行交費。用人單位通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署合作合同的以上建行可以選擇批量扣繳、柜面交費、網銀交費的方法,按量、準確、足額收取社會保險費。
第二部份單位登記
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建行交費途徑繳交社會保險費:
(一)按相關新政出席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下簡稱“四險”),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療”);
(二)用人單位的名稱及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在五險及醫療系統中一致;
(三)五險與醫療系統中選擇的月報交費模式一致,其中在五險中選擇“子公司”或在醫療中選擇“集中”模式的不能選擇建行交費;
(四)五險與醫療的參保區(縣)一致;
二、用人單位選擇建行交費途徑繳交社會保險費的,須先與開戶建行約定交費方法后,到所屬區(縣)公積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申領簽署《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建行交費合同》(以下簡稱“《協議》”,見附件一)手續,《協議》一式兩份,一份公積金經辦機構存留,一份用人單位存留。
三、新參保的用人單位通過登陸上海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在“新參保單位網上登記”模塊選擇建行交費途徑,閱讀并同意《協議》條款后,錄入“開戶建行簡稱”、“賬戶名稱”和“賬號”;用人單位簽署《協議》時,還須提供開戶建行的《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建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復印件一份,并附其他相關的登記材料到所屬經辦機構申領新參保登記初審手續。
四、已參保的用人單位選擇建行交費途徑的,已開通網上申報業務的可通過登入上海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查詢系統”,在“銀行交費信息”模塊閱讀并同意《協議》條款后,錄入“開戶建行簡稱”、“賬戶名稱”和“賬號”;未開通網上申報業務的可通過登入上海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下載專區”,步入“社會-4-
保險登記”下載《協議》文本,也可到經辦機構發放《協議》。用人單位簽署《協議》時,還須提供開戶建行的《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建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復印件一份,并附《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到所屬經辦機構申領交費途徑變更手續。
五、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材料,核實《協議》附表《單位建行信息》與《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建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一致后,在五險系統中接收用人單位網上申報數據;未開通網上申報業務的,經辦機構在前臺錄入相應信息。經辦機構初審用人單位的信息,與其紙介申報材料一致的,在兩份《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建行交費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積金經辦機構業務章,一份存留,一份返用人單位。
六、零余額帳戶的用人單位北京社保平臺,假如選擇建行交費途徑,只可選擇到建行柜臺交費的形式收取社會保險費。
七、用人單位的“開戶建行簡稱”、“賬戶名稱”或“賬號”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變更后的《單位建行信息》(見《協議》附表)一份以及《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
位建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復印件一份,于每月的5-25日期間到所屬經辦機構申領變更開戶建行帳戶信息手續,變更后的信息在次月收取社會保險費時生效。
八、用人單位交費途徑由交行交費變更為公積金交費的,應攜帶中止建行交費書面申請原件一份(須加蓋申請單位公
章)、《北京市同城特約委托收款付款授權書》、開戶建行的《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與每月5-25日期間到所屬經辦機構申領變更手續,變更后的信息在次月收取社會保險費時生效。
所屬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材料并核實一致后,在五險系統中變更交費途徑,變更成功的,原《協議》終止。
第三部份繳獲月報
一、當月繳獲月報生成
經辦機構業務部門每月28日(2月為26日)分別生成五險和醫療繳獲業務月報,于月底最后三天前發送財務并付錢。五險、醫療繳獲業務月報發送財務后分別復印轉財務報表:
1.五險報表:
(1)《北京市社會保險費繳獲月報核實表(表八)—匯總表》(見附件二);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繳獲月報核實表(表八)—銀行交費》(見附件三);
(3)《北京市社會保險費繳獲月報核實表(表八)-醫保交費》(見附件四)。
2.醫療報表:
(1)《基本醫療保險交費申報匯總表(表十四)(匯總表)》(見附件五);
(2)《基本醫療保險交費申報匯總表(工行交費)》(見附件六);
(3)《基本醫療保險交費申報匯總表(表十四)(醫保交費)》(見附件七)。
二、當月月報繳獲
(一)月報數據的核實與接收
經辦機構財務部門于每月4近日通過系統接收同級業務部門轉來的五險和醫療繳獲月報數據,與業務部門簽字確認的相關報表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在系統中進行確認。經財務部門確認后,業務部門不得對本月月報數據進行更改。
(二)月報數據上報
1.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核實確認醫療繳獲月報數據后,將交費途徑為“銀行交費”的單位月報數據發送五險系統。
2.五險系統手動接收醫療系統建行交費數據后,與五險系統建行交費數據合并,經辦機構業務部門匯總生成四險建行交費數據,復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四險月報核實表(工行交費)》(見附件八)簽字后轉財務。
【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建行交費業務的操作辦法】相關文章:
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建行交費業務操作辦法?07-13
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建行交費操作辦法07-03
社會養老保險費交費是每月的哪些時侯07-13
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交費基數如何填?07-13
廣州最新的社會保險費交費比列一欄表07-13
2012年北京市社會保險費交費基數怎樣確定?07-13
闡述貴州省歷年基本社會保險費交費比列07-13
委托建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協議03-02
上海市社會贍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研究與剖析-辦法07-10
收取社會保險費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