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為進一步強化校風建設,保證人才培養質量,規范課程重修的管理,按照《湖北經濟大學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擬定本辦法。
一、重修的對象
中學生有下述情形之一,必須出席重修:
(一)選修課考試不合格;
(二)因各類緣由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
凡滿足以上情形之一者,無正當理由不代辦重修手續的,取消結業清考資格。
二、重修的方法
在學制規定的期限內,中學生可以依照自己的學習情況以及重修學期課程開辦情況自愿選擇課程重修的方法:
(一)轉學重修
由課程院系將已申領重修課程注冊手續的中學生編入低年級相同性質(課程代碼相同)的課程所在班級轉學學習和考試。
(二)補習重修
因其他誘因不能隨低年級相應課程學習者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教務系統,可采取中學生自學、教師補習、答疑的方法進行重修,重修中學生在課程結束后可直接出席考試。
(三)編班重修
對于涉及面較大,重修人數較多的通識選修課程,可由課程院系編班進行重修,重修時間通常安排在周日講課。
三、重修的具體程序與手續代辦
(一)每學期期終,中學生可在教務系統查閱個人成績,中學生所在院系補習員以書面方式告知中學生該學期考試不及格課程與成績;
(二)每學期第一教學周為中學生重修報考及注冊時間。需申領課程重修的中學生到其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填寫《湖北經濟大學重修課程注冊登記表》;
(三)中學生持《湖北經濟大學重修課程注冊登記表》到中學財務處申領交費手續;
(四)中學生持《湖北經濟大學重修課程注冊登記表》和交費支票,到開課院系代辦課程重修注冊,取得重修資格;
(五)開課院系匯總已申領課程重修注冊中學生名單后,于第二教學周會同教務處對重修中學生的教學作出統一安排,并簽發《湖北經濟大學重修課程證》以書面方式告知中學生重修課程與課程代碼、學分、開課學期、開課班級及本學期課表等相關信息,由中學生所在院系通知中學生本人;
(六)中學生持《湖北經濟大學重修課證》參加重修課程學習和考試。
四、重修課程的考試
凡出席重修的中學生,必須攜帶身分證、學生證和《湖北經濟大學重修課程證》參加考試湖北經濟學院法商學院教務系統,護照不全或未申領重修手續者不得出席重修考試。
重修課程考試由中學教務處統一組織,考試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每學期期終考試后進行。
五、重修課程的組織與管理
(一)重修通常安排在跨學期進行。對于每學期均開辦的性質相同的課程,可提早重修;
(二)因培養方案調整而不能隨低年級重修的課程,由教務處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與開課院系協商后確定重修課程與時間;
(三)編班重修的上課時間由開課院系與教務處協商后上網公布,原則上從第三周開課,補習重修中學生由中學教務處指定補習班主任和補習時間。
六、重修成績的記載
(一)班主任在登記重修課程成績時,應依據平常成績和考試成績估算出綜合成績;
(二)重修課程成績合格者,在中學生成績單中記錄重修的成績,并錄入教務管理系統;
(三)凡代辦重修手續無故不出席該門課程考評者,以曠考處理,成績以零分記載,不能出席正常結業清除考試。
七、重修收費
(一)重修課程應按浙江省物價局核定的重修收費標準執行,按重修學分收取重修學習費;
(二)重修費專款專用,主要用于重修教學、重修考試及相關教學管理等開支;
八、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我校其它教學管理規定,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