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2012〕56號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部委,中央管理的企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為減少社會消防安全專業化管理水平,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品質,我們制訂了《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機制暫行規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施行方法》和《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評認定方法》。現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附件:1.
2.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評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3.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評認定報送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經偵部
2012年9月27日
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機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加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和素養,強化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品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機制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根據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消防設施檢查、消防安全檢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依法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推行準入類職業資格體制,列入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機制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消防設施檢查、消防安全檢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分為初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初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評價方法另行起草。
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英語分別譯為:
Level1Fire
Level2Fire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負責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體制的新政起草,并根據職責分工對該體制的施行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測。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和經偵機關消防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體制的推行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推行全省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機制。考試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八條經偵部組織設立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學者執委會,負責制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課目、考試大綱,組織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研究推行并管理考試試卷庫,提出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學者審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課目、考試大綱和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試卷,會同經偵部確定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測。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會同經偵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全省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推行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并研究確定本地區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遵循職業道德,并符合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出席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一)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學院本科文憑,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中學本科文憑,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學院碩士文憑或則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學院碩士文憑,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消防安裝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則研究生班結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則研究生班結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本科文憑或則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本科文憑或則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五)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碩士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碩士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文憑或則學位的人員,其工作期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期限均相應降低1年。
第十三條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一)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本科文憑,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本科文憑,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學院本科文憑,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學院本科文憑,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學院碩士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學院碩士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文憑或則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期限相應降低1年。
第十四條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頒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2024年二級消防工程師報名時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十五條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頒授,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和經偵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對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七條國家對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推行注冊執業管理體制。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經偵部消防局是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偵機關消防機構為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委,并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注冊的初步初審工作。
第十九條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受聘于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通過錄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錄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公商注冊所在地)的經偵機關消防機構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偵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則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須當場或則在5個工作歐盤,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還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則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必須出示加蓋本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圖章和標明日期的書面收據。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偵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歐盤,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初審工作和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工作,并將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初審意見報經偵部消防局審批。
經偵部消防局必須自收到縣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申報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歐盤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在規定的年限內不能做出批準決定的,必須將延長的時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做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抗訴或則提起行政仲裁的權力。
第二十二條注冊審批部委必須自做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歐盤,頒授、送達相應級別的注冊證。
第二十三條注冊證的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內是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執業收據,由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條申請初始注冊的,必須自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和不予注冊等注冊管理的詳細方法,由經偵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繼續教育是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沿襲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位注冊有效期內,各級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必須依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注冊審批部委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注冊有關狀況,推行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誠信檔案,對其執業活動推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的注冊管理部委,必須嚴苛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八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必須在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舉行與該機構業務范圍和本人資格級別相符的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
1.消防技術咨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2.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輪訓;
3.消防設施檢查與維護;
4.消防安全檢測與檢測;
5.大火車禍技術剖析;
6.經偵部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物理品單位外的大火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2.除250米(含)以上超高層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險物理品單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查與維護;
4.消防安全檢測與檢測;
5.縣級經偵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能力要求:
(一)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
1.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備較豐富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了解國際消防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及時把握消防技術前沿發展動態,就能獨立解決重大、復雜、疑難的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熟練利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方式,完滿完成執業范圍內各項工作,所訂立的消防安全技術咨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查和維護等各種技術文件精確無誤,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4.具備較強的消防技術課題研究能力,還能應用新技術成果,指導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
1.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備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熟練利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方式,及時發覺和解決通常性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較差完成執業范圍內各項工作,所訂立的消防安全技術咨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查和維護等各種技術文件真實、完整、準確,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條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活動中產生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必須由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簽字,并承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權力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享有下述權力:
(一)使用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稱呼;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三)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提出忠告,并向本級別注冊審批部委或則上級經理部委報告;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榮獲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酬勞;
(六)對侵害本人權力的行為進行申述。
第三十三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履行下述義務: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違背職業道德;
(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品質,并承當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錄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不得準許別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知識,提升消防安全技術能力;
(七)完成注冊管理部委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在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體制推行前常年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符合考評認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評認定的方法取得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對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細則》中安裝工程師、助理安裝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依照工作還要擇優任命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可任命安裝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可委任助理安裝工程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通過考試取得的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是消防安全檢測、消防設施檢查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中級安裝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第三十七條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注冊執業的詳細管理方法,由縣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本規定和經偵部相關要求制訂,并報經偵部消防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消防設施檢查、消防安全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搭載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人數、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簽字的文件種類、繼續教育等注冊執業的詳細要求和管理方法,由經偵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施行方法
第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當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的詳細考務工作。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和經偵機關消防機構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詳細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和經偵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機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本方法有關要求組織推行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三條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剖析》3個課目。
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剖析》2個課目。
第四條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消防安全技術實務》和《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消防安全案例剖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績推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課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消防安全案例剖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績施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課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符合《暫行規定》中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并具有下述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只出席《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剖析》2個課目的考試。
(一)2011年12月31近日,評聘初級安裝工程師技術職務的;
(二)通過全省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或則勘測設計各專業注冊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課目考試并合格,可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出席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考。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考條件初審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出席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護照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出席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出席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高校或則中考定點中學,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經偵部批準。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輪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出席考試,也不得出席或則舉行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輪訓工作,不得逼迫應試人員出席與考試相關的輪訓。
第十條考試管理部委和考務推行機構,必須嚴苛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機制,違反考試工作紀律,著力做好試題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第十一條對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評認定方法
一、考核認定報送條件
常年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崗位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違反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循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11年12月31近日評聘初級安裝工程師技術職務,年紀在65周歲(含)以下,并符合下述條件(一)、條件(二)和條件(三)中各一項條件的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可申請出席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的考評認定。
(一)文憑與工作經歷:
1.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碩士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碩士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7年。
2.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本科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8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本科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
3.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學院碩士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學院碩士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2年。
4.取得消防安裝工程專業學院本科文憑,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5年;或則取得消防安裝工程相關專業學院本科文憑,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7年。
5.取得其他專業學院本科以上文憑或則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期限相應再提高5年。
(二)技術能力與業績成果:
1.榮獲與消防技術相關的省(部)級及以上層級技術發明等大獎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行前5名);
2.依法榮獲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則設計人;
3.兼任項目負責人或則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市級以上區域消防安全或則大火風險評估項目不超過2個。
4.兼任項目負責人或則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安全咨詢、評估項目不超過5個;
5.兼任項目負責人或則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查與維護項目不超過15個。
(三)學術水平與研究能力:
1.作為主要制定人(排行前8位),撰寫已出臺施行的行業及以上層級消防技術標準1項;
2.在即將出版社出版過統一書號(ISBN)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專著(詩集),本人獨立編寫不多于2萬字;或則參與撰寫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編寫不超過6萬字(對未標明作者編寫章節的不能作為研究成果);
3.在有國外統一增刊(CN)的核心類刊物上,或則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美國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多于3篇(每頁不超過2000字,下同);
4.在有國外統一增刊(CN)的非核心類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超過5篇;
5.在省處級內部雜志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咨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超過7篇;或則在地市級消防技術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咨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超過10篇。
二、考核認定組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創辦“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評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2),全面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評認定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經偵部消防局。
三、考核認定報送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或則中央、國務院各部委所屬單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業(以簡稱中央單位)人事部委的推薦意見函。
(二)《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評認定報送表》一式兩份(款式見附件3);
(三)文憑或則學位證書、高級安裝工程師技術職務辭呈、技術(項目)負責人辭呈、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委任文件、獲獎證書、專利權文件、消防技術規范與技術標準、消防技術類著作(內容說明與首頁)、消防技術論文、咨詢報告與研究成果證明等相關材料的打印件;
(四)得獎者應附獎章、個人證書或則即將發布的得獎人名單等有效證明。對大獎未頒授證書或則未即將發布得獎人員名單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數量的單位報送大獎的人員名單、獲獎主要文件的打印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私章。
(五)所在單位開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獲獎單位開具的主要項目(技術)負責人證明、已出臺施行的相應級別消防技術規范或則技術標準主要完成人證明。
四、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評認定條件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初審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錄用單位屬于企業的向本單位公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偵機關消防機構推薦。
中央單位的人員,由本部委、本企業人事部委統一向經偵部消防局推薦。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偵機關消防機構、中央單位消防業務管理機構,對本地區、本部委、本企業的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經本地區、本部委、本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委復審合格后,提出推薦人員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學者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和擬認定人員材料2024年二級消防工程師報名時間,報領導小組初審。
(四)領導小組舉行大會,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初審意見和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初驗。對初驗合格的人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準后,向社會發布榮獲《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評認定的申請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五、考核認定報送日期及要求
(一)各縣、自治區、直轄市經偵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中央單位的消防業務管理機構及人事部委,必須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認真初審和復審。于2013年5月31近日,完成初審和復審工作,達成初審和復審意見,并在《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考評認定報送表》相應欄目中加蓋私章后,將全部報送人員的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各縣、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單位,在初審、復審報送人員材料時,須核實各種證書及相關材料的原件。申報的各種證書等相關材料打印件,必須由所在單位人事部委負責人,對其真實性達成意見并加蓋單位圖章。
(三)各縣、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單位,必須優先推薦符合報送條件、能力業績突出、業內認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術一線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本方法印發前,已通過特許或則考評認定的形式取得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現在公務員崗位或則現役軍官崗位工作、正在報送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的考評認定和已申領退休、退休手續的人員,均不在報送范圍。
因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中非法違紀或發生重大失誤,遭到民事罰款或行政罰款的人員,一律不得報送。
(五)各縣、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單位,要著力推進領導,堅持標準,嚴苛要求,認真按程序做好報送、審查、復查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則弄虛造假的,一經發覺,停止該地區或則單位的報送權和取消個人報送的資格,并根據相應法律和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經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