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材料供應商和轉包商管理
建筑企業推行“營改增”以后,可抵扣銷項稅額的多少直接決定了企業應納增值稅的高低,只有取得符合規定的銷項稅收據能夠實現抵稅的目的。
原材料采購和安裝工程項目轉包是建筑施工企業兩個重要的銷項稅來源,所以選擇合適的材料供應商和轉包商、加強對其的管理,從銷項稅的源頭嚴苛加以控制,成為建筑企業應當注重的問題。
長久以來,因為我國建筑企業自身管理水平較低,規章機制不完善等誘因,導致對材料供應商和轉包商缺少有效的監督控制,幾乎每位施工企業的合作伙伴范圍中都富含大量的中大型企業和私營公司,各種合作伙伴魚龍混雜、參差不齊。
其中相當一部份的供應商和轉包商不具有通常納稅人的資格施工企業會計實務,這些狀況對變革后增值稅的抵扣引起相當大的困難,難以增加企業的稅賦水平。而這次“營改增”給了建筑施工企業一個強化控制管理供應商和轉包商的抓手。建筑企業應當緊緊把握這個機會,加強自身對供應商、分包商管理監督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對供應商和轉包商進行一次認真具體的梳理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給予消除,在提高中小供應商總包商的同時,盡或許的選擇有名氣、信譽好的小型企業作為合作伙伴,為取得合規的銷項稅收據提供有效保障。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要轉變對供應商和轉包商的選擇理念,不能再把價錢低作為惟一的評判標準,而應綜合權衡供應商轉包商的各類條件,在保障品質、對比價位的前提下,優先選擇具備通常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總包商,為增值稅的順利抵扣提供靠譜保障。
另外,因為這些建設項目在人煙稀有的地區,所以建筑企業常常采取就地就近向當地百姓采購原材料的形式,這么做表面上看節約了一部份的車費,但卻導致了難以抵扣增值稅的狀況,同時原材料的品質也難以得到保證。因而為了防止此種狀況,建筑企業可以就此問題向有關政府部委匯報反映,力爭新政支持,并與其他企業勾通協作,推行建立的行業規章機制,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真正將政府“營改增”的稅改目的落到實處,保證行業的健康發展。
也有,現在我國建筑企業普遍存在掛靠經營的狀況,許多中小單位都掛靠在小型建筑企業之下。這么做似乎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導致的問題同樣不容小視。例如,很多中小企業因為自身規模限制,各項管理工作比較薄弱,相關財務人員水平也相對較低,對增值稅收據的鑒定、管理、使用等把握理解不非常規范,并且或許會給企業導致損失。
因此“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規避下屬掛靠單位進行清除整治,對相關財務人員進行教育輪訓,強化法律意識,提升業務能力。在條件容許狀況下,最好推行統一國稅幫助和籌劃,將掛靠單位的地稅風險降低到最低。
增加收入品質,合理確定承攬售價
(1)與乙方盡或許的簽署“包工包料”的建造協議。
營改增后企業與乙方簽署協議時,應當盡或許多的簽署“包工包料”的建造協議,提高“包清工”的協議機制。這是由于建造企業銷項稅的絕大部份來始于對選購材料,材料的可抵扣百分比只是最高的(17%的銷項稅賦),只有盡或許多的簽署包工包料的協議,能夠加強銷項稅抵扣總額,因而增加企業整體的稅賦水平。
相反,假如簽署的是“包清工”的協議,這么材料供應協會直接向乙方銷售材料,并出具乙方名稱仰頭的增值稅收據,于是乙方再將材料提供給施工企業使用,建筑施工企業便難以榮獲抵扣進項稅額的機會。留給施工企業抵扣的只剩下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中的部份項目,由前文剖析建筑施工企業這部份成本相對較小,可抵扣的部份就更少。以XX安裝工程公司承攬的公路通訊建設安裝工程為例剖析“包工包料”和“包清工”
兩種狀況下的稅賦變化:
從上表我們可以很直觀的看出,承包協議由“包工包料“的方式變為“包清工”時,企業應納增值稅提高了499.06千元,提高的比列達到了16.40%。
安裝工程分包企業(乙方)之所以使用甲供材料,原意是為了防止安裝工程施工企業(甲方)隨便壓低售價,節省材料造價,保證材料和安裝工程品質。并且營改增后此種“包清工“的施工方式帶來甲方的只好是稅賦的提高,企業收益的減少,這么甲方必然會采取偷工減料等方法來抵消稅賦增高帶給的影響施工企業會計實務,那樣會對安裝工程質量引起極大的隱患,有違甲乙雙方的本意。
在此筆者建議可以采取乙方提供原材料供應廠家并框定價格,由甲方付款的形式,那樣取得收據仰頭是甲方名稱,那樣能夠保證此項增值稅由甲方抵扣,既能減少了甲方的施工費用,又維護了乙方保證安裝工程品質、降低安裝工程費用的心愿,堪稱一舉兩得。
(2)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若果按原先的形式經營,企業的稅賦水平勢必會降低,所以,為減低稅賦,建筑企業一方面要積極尋求轉移稅賦的方法,另一方面也要從協議招招標、確定收入的源頭入手,調整以前的定額取費及招標價格機制。
建議在招標價格機制中,對乙方價格選用“不含征稅入售價+稅金”的價格機制,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融入到價格機制中去,合理轉移稅賦。其實,能夠在原價格外降價,向顧客額外繳交價外增值稅,取決于施工企業在產業鏈上下游之間轉移稅賦的能力。
比如某知名網路營運公司(簡稱X公司)就采取了類似的舉措:X公司借“營改增”機會對其下網站廣告業務的的服務費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6%,自2012年4月1日起,該公司為其顧客出具的收據由原來的營業稅收據變更為增值稅收據。該公司加價的實質就是將這次“營改增”對公司6%b比列收益的沖擊轉嫁給了下游企業。假如原價格是1000萬,目前則增加到1060萬。
換言之,經過X公司此舉規避,“營改增”非但沒有對該公司的收益形成負面影響,反倒使其在進銷兩頭都斬獲了一定的利益,獨享了這次變革的紅利。
由此我們不難發覺X公司通過選用了規避舉措后對公司在兩方面獲益:
一是不但消化了變革前本來應負擔的5%營業稅,并且還將其中的價差增加了公司的收益。
二是X公司通過此舉不但將6%的增值稅稅賦完全轉嫁給了下游的企業,并且能夠通過上游企業榮獲銷項收據進行抵扣,通過上下游企業的稅賦轉嫁達到減少自身稅賦水平的目的,可謂一舉雙得。
通過上述X公司的實例,對建筑施工企業提供了一定的借鑒。但是X公司的做法不一定可以直接應適于每一家建筑施工企業,但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在招招標過程中抨擊這一做法。能夠減少承攬售價,取決于企業在市場中的議價和轉移稅賦的能力。通常而言,占據整個產業鏈上游的企業,其轉嫁稅賦的能力比較強,占據下線的、底層的企業轉嫁能力比較弱。建筑業處于上游的分包商可以讓下游的總包商出具專用收據,下游的總包商可以再讓其發包商出具專用收據,越往前發包,企業的規模越小,其議價能力越弱,轉嫁稅賦的能力也越差。
增強費用成本管理,減少可抵扣比列
(1)適當提高非核心業務的外包比列。
企業在某些程度上就像人一樣,精力、資源都是有限的,假如盲目追求全面,將企業經營的小攤鋪的過大,希望在主業和副業方面都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常常會事與愿違。
然而,“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可以將自身的有限資源集中在最具優勢和發展前途的業務上,正何謂“好鋼用在刀尖上”。對于企業的非核心業務,可以考慮發包回去。那樣做即可以促使自身企業的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增加毋須要的資源耗費;還可以促使其他企業的優勢項目得到充分發揮,促使全社會的共同進步。
比如,施工企業承攬一項安裝工程后,可以考慮將耗費人工費用比較高而技術濃度要求較低的部份,例如回填基坑,敷設光線纜,架設通訊桿架等分包給具備增值稅通常納稅人資質的企業,那樣既可以降低自身企業的人工成本開支,又可以從發包企業處取得可抵扣的銷項收據,堪稱一舉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