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簡介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省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法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的中文譯為: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出臺了《執業藥師資格機制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出臺了《執業草藥師資格機制暫行規定》,自此我國開始推行執業藥師資格機制。1999年4月藥士資格考試,人事部、國家藥械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械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機制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施行方法〉的通告》(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方法進行了修訂,明晰執業藥師、中藥師亦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推行全省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注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乳品藥械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國家乳品藥械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當,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我省的考務工作詳細由山東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推行。
考試每年舉辦一次,考試時間通常安排在10月上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成立考點。
考試課目設置
考試分為法學和草藥學兩個專業,均設四個課目: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草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草藥學)專業知識(二)、綜合知識與技能(法學、中藥學)。
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位課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五年為一個周期,出席全部課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課目的考試。免試部份課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課目。
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批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藉的人員,懂法懂法并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出席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法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文憑,從事法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二)取得法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文憑,從事法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三)取得法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學院碩士文憑,從事法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四)取得法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法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草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草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課目。
(一)草藥學徒、藥學或草藥學專業本科結業,連續從事法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法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文憑,連續從事法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依據《關于同意臺灣、澳門市民出席大陸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告》(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臺灣、澳民村民均可根據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考出席考試。
報考時間及技巧
報考時間為每年的3月末(以當地人事考試部委發布的時間為準)。
報名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同意后,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申領報考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出席考試。
注冊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委頒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乳品藥械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械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書》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分執業。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藥士資格考試,有效屆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出席繼續教育的證明到注冊機構申領再度注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