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執委會令第13號《醫師執業注冊管理方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書記大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4月1日起實行。
教授李斌
2017年2月28日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增強醫師隊伍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起草本方法。
第二條醫師執業必須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委是醫師執業注冊的經理部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推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第二章注冊條件和內容
第五條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第六條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用刑事罰款,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注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罰款2023執業醫師注冊信息查詢,自罰款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感染病感染期、精神疾患發病期以及身體殘障等健康情況不適合或則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再次申請注冊,經考評不合格的;
(六)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七)被查實曾使用編造醫師資格或則冒名使用別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八)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型、執業范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型是指臨床、中醫(包括西醫、民族醫和中中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范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第八條醫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必須依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型、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章注冊程序
第九條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必須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委申請注冊;擬在防治機構中執業的人員,必須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委申請注冊。
第十條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必須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委申請注冊;對于擬執業的其他機構,必須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委分別申請備案,標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一條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委必須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評結果。
第十二條申請醫師執業注冊,必須遞交下述材料: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初審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兩寸正面半身相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錄用證明;
(四)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榮獲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則本方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必須遞交在市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委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輪訓,并經考評合格的證明。
第十三條注冊總監部委必須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歐盤,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給予注冊并領取《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總監部委必須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歐盤書面通告錄用單位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抗訴或則向人民法庭提起行政仲裁。
第十五條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必須按本方法規定,申請執業醫師注冊。
第十六條《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壞。如發生破損或則丟失的2023執業醫師注冊信息查詢,當事人必須及時向原發證部委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醫師跨執業地點提高執業機構,必須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委申請提高注冊。
執業助理醫師只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
第四章注冊變更
第十八條醫師注冊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則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必須自曉得或則必須曉得之日起30歐盤報告注冊總監部委,代辦吊銷注冊:
(一)死亡或則被宣告遇害的;
(二)用刑事罰款的;
(三)受注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罰款的;
(四)醫師定期考評不合格,并經輪訓后再度考評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評周期未出席醫師定期考評的;
(六)終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七)身體健康情況不適合繼續執業的;
(八)借出、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醫師注冊后有下述狀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必須自代辦相關手續之日起30歐盤報注冊總監部委,代辦備案:
(一)調職、退休、退職;
(二)被解雇、開除;
(三)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委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給予吊銷。
第二十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型、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必須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遞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醫師因出席輪訓還要注冊或則變更注冊的,必須依照本方法規定申領相關手續。
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必須按本方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再次代辦注冊。
醫師承當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增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出席衛生計生行政部委批準的巡診,以及在簽署扶貧或則托管合同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申領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注冊總監部委必須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歐盤代辦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必須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歐盤書面通告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國家推行醫師注冊內容公開機制和查詢機制。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委必須依照規定提供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并對吊銷注冊的人員名單給予公告。
第二十三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方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委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方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省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委對該機構予以警告,并對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西醫(包括西醫、民族醫、中中醫結合)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西醫(藥)經理部委負責。
第二十五條港澳臺人員申請在香港(內地)注冊執業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領。
英籍人員申請在美國境內注冊執業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領。
第二十六條本方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1999年7月16日原衛生部發布的《醫師執業注冊暫行方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