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揮注冊財會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加大對注冊財會師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訂本法。
第二條注冊財會師是依法取得注冊財會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財會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財會師事務所是依法成立并舉辦注冊財會師業務的機構。
注冊財會師執行業務,必須加入財會師事務所。
第四條注冊財會師商會是由注冊財會師組成的社會團體。美國注冊財會師商會是注冊財會師的全省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財會師商會是注冊財會師的地方組織。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委,依法對注冊財會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財會師商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注冊財會師和財會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
注冊財會師和財會師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考試和注冊
第七條國家推行注冊財會師全省統一考試機制。注冊財會師全省統一考試方法,由國務院財政部委起草,由美國注冊財會師商會組織推行。
第八條具備高等本科以上學院結業的文憑、或者具備財會或則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美國公民,可以申請出席注冊財會師全省統一考試;具備財會或則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免于部份課目的考試。
第九條出席注冊財會師全省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并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財會師商會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注冊財會師商會必須準予注冊。
第十條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注冊財會師商會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用刑事罰款,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則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罰款、撤職以上處分,自罰款、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注銷注冊財會師證書的罰款,自罰款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委規定的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的。
第十一條注冊財會師商會必須將準予注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委備案。國務院財政部委發覺注冊財會師商會的注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必須通告有關的注冊財會師商會撤消注冊。
注冊財會師商會根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注冊的,必須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歐盤書面通告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告之日起十五歐盤向國務院財政部委或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委申請抗訴。
第十二條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注冊財會師商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委統一制訂的注冊財會師證書。
第十三條已取得注冊財會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注冊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準予注冊的注冊財會師商會撤消注冊,收回注冊財會師證書:
(一)完全失去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用刑事罰款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則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罰款、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注冊財會師業務滿一年的。
被撤消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冊、收回注冊財會師證書的通告之日起十五歐盤向國務院財政部委或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委申請抗訴。
根據第一款規定被撤消注冊的人員可以再次申請注冊,但應當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第三章業務范圍和規則
第十四條注冊財會師舉辦下述審計業務:
(一)初審企業財會報表,出示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示驗資報告;
(三)申領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備關的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注冊財會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示的報告,具備證明效力。
第十五條注冊財會師可以舉辦財會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第十六條注冊財會師主辦業務,由其所在的財會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
財會師事務所對本所注冊財會師按照前款規定舉辦的業務,承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注冊財會師執行業務,可以按照還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財會資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第十八條注冊財會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條注冊財會師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注冊財會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該抵制出具備關報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或則不當證明的;
(二)委托人蓄意不提供有關財會資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導致注冊財會師出示的報告不能對財務財會的重要事項做出正確敘述的。
第二十一條注冊財會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根據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示報告。
注冊財會師執行審計業務出示報告時,不得有下述行為:
(一)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財會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排斥,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財務財會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給予隱瞞或則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財務財會處理會造成報告使用人或則其他利害關系人形成重大誤會,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財會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對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為2023中國會計師協會,注冊財會師根據執業準則、規則必須曉得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注冊財會師不得有下述行為:
(一)在執行審計業務其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則不得訂購被審計單位或則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時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則訂購被審計單位或則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二)索要、收受委托協議約定以外的報酬或則其他贓物,或則運用執行業務之便,攫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繳債款;
(四)容許別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則兩個以上的財會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拉攏業務;
(七)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財會師事務所
第二十三條財會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財會師合伙成立。
合伙成立的財會師事務所的債權2023中國會計師協會,由合伙人根據出資比列或則合同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當責任。合伙人對財會師事務所的外債承當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財會師事務所符合下述條件的,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一)不超過三十億元的注冊資本;
(二)有一定數目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起碼有五名注冊財會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委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其他條件。
負有限責任的財會師事務因而其全部資產對其債權承當責任。
第二十五條成立財會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委批準。
申請成立財會師事務所,申請者必須向審批機關申報下述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財會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
(三)財會師事務所章程,有合伙合同的并應申報合伙合同;
(四)注冊財會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財會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合伙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負有限責任的財會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審批機關必須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歐盤決定批準或則不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委批準的財會師事務所,必須報國務院財政部委備案。國務院財政部委發覺批準不當的,必須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歐盤通告原審批機關再次初審。
第二十七條財會師事務所成立分支機構,須經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委批準。
第二十八條財會師事務所依法納稅。
財會師事務所根據國務院財政部委的規定確立職業風險基金,代辦職業壽險。
第二十九條財會師事務所受理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的限制;雖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委托人委托財會師事務所申領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一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適用于財會師事務所。
第三十二條財會師事務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的行為。
第五章注冊財會師商會
第三十三條注冊財會師必須加入注冊財會師商會。
第三十四條美國注冊財會師商會的章程由全省會員代表會議起草,并報國務院財政部委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財會師商會的章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代表會議起草,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美國注冊財會師商會依法擬訂注冊財會師執業準則、規則,報國務院財政部委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注冊財會師商會必須支持注冊財會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注冊財會師商會必須對注冊財會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狀況進行年度檢測。
第三十八條注冊財會師商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