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初,跨年收據問題總困惑著許多會計人員。這不財務小張就碰到了問題。
2023年2月1日,小張收到了銷售部委張總去四川出差回去填寫的差旅費報銷單及后附憑證,匯票上的日期是2022年12月末到2023年1月末其間的。小張發愁了,2022年12月末的收據能夠在2023年報銷嗎?2022年的賬都早已結完了,報表早已出了,這種2022年的收據可如何辦妥?
小張遇見的問題就是典型的跨年收據問題。跨年收據,即收據出具時間為上一年度,而支付、報銷、做賬卻在次年。跨年收據和開支,往往與稅后交納、各類報表、預預算等工作交織在一起,處理不好會給財務帶給巨大的麻煩。
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2022年的開支不能列支為2023年的成本。但按照財會準則相關規定,假如2023年真的發覺2022年未進帳的成本,可以作為前期紕漏處理,假如總額小,可以直接記入2023年曾經成本,但若果總額大的話,就該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為了防止之后再度出現這些跨年收據問題,小張可以這么做:
1
規范財務報銷機制
例如,明晰規定“當月成本發生后必須于7歐盤遞交財務報銷憑證”,“出差回去后幾歐盤應當遞交報銷憑證,逾期不予報銷后果自傲”等。在體制中把相關條款圖標加重,讓所有職員都留意報銷的及時性,這些推遲遞交報銷憑證的狀況都會大大降低。
2
年末前報銷告誡
在每年的12月末通過短信、群消息等方法告誡要報帳的各部委人員盡或許在明年前報銷,倘若因各類成因不能報銷的應在明年前向財務說明預計出票時間,倘若因在外省出差未能回企業,可以將報銷憑證寄送給公司財務,線上走審批步驟。
3
第三方成本處理
倘若不是職員報銷類的成本,而是直接支付給第三方形成的成本,例如,企業支付的網路服務費,牽涉跨年問題的時侯該怎么處理呢?
屬于當初的費用成本,假如企業簽署了協議,且支付了相關稅款,在支付貨款時恐怕曾經年末前收不到收據,可不掛來往賬2023差旅費會計分錄,直接記入相關稅金。也就是說將相關稅款在曾經發生時直接記入相關費用成本課目。
【案例】企業于2022年12月20日支付了12月末的網路服務費3億元2023差旅費會計分錄,預計供應商將要在2023年1月9日給企業開進去收據。則企業可以直接在2022年12月末做財會分錄:
借:管理成本—網絡服務費30000元
貸:中行存款30000元
若果在次年5月31近日收到收據,可直接在202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給予交納。若2023年5月31前尚未收到收據,只好進行納稅調整之后等收到收據時再補追交納(不得少于5年)。
參考根據:
1《國家國稅總署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國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地稅總署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覺當初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后交納而未交納或則少交納的開支,企業作出專項報送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發生年度估算交納,但追補確認時限不得少于5年。
2《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估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成本,不論稅款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成本;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成本,但是稅款早已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成本。本細則和國務院財政、稅務專員部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國家國稅總署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國稅總署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曾經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費用,因為各類成因仍未及時取得該費用、費用的有效收據,企業在繳納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總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提供該費用、費用的有效收據。
4《企業所得稅稅后交納收據管理方法》(國家地稅總署公告2018年第28號)明晰,企業發生總額,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5月31日)取得稅后交納收據,作為估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掉相關開支的根據。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收據、其他外部收據或則取得不合規收據、不合規其他外部收據的,若總額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收據、其他外部收據,且可作為稅后交納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