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是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也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和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和組織建設中的運用。
民代表會議制度是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選民直接或間接補選代表組成人民代表會議作為國家權利機關,統一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會議為基石的人民代表會議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擴充資料
團章規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項基本原則:
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干部服從黨的全省代表會議和中央委員會。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補選形成。
3、黨的最寬松導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是黨的全省代表會議和它所形成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會議和它們所形成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時常聽取下級組織和干部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她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相互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使干部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5、黨的各級委員會推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根據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著力履行自己的職責。
6、黨嚴禁任何方式的個人敬仰。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