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要點:
1、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下同)的隨軍家屬,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擬安置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編制職數范圍內結合本地和本人實際,根據公務員轉任有關規定接收安置。接收單位明晰人員后,應該在6個月內補辦接收手續。
2、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隨軍家屬,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擬安置地人民政府督查所轄事業單位,原則上安排到相對應的單位工作。接收單位明晰擬聘人員后,應該在6個月內補辦接收手續。
隨軍家屬符合本市事業單位急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3、隨軍前在中央或外省市推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是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由市或則區人民政府協調相應垂直管理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單位應該支持和落實隨軍家屬安置任務。
4、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新招考員工時,應該按照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學歷經歷等情況,設置一定比列崗位,定向擇優急聘隨軍家屬。市國資委負責提供國有企業急聘信息并協調落實。
5、駐津軍隊應該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招錄一定比列文職人員、購買社會服務等多種方式,安置隨軍家屬,減輕社會就業壓力。
6、烈士烈屬、因公犧牲軍人烈屬和平常榮記二等功以上、戰時榮記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隨軍家屬安置,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至六級)軍人的隨軍家屬,須要安置就業的,應該優先安置。
7、鼓勵和扶植隨軍家屬另謀職業、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可給與最高30億元的創業擔保按揭,按揭年限最長3年,并按規定給以貼息。
8、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憑軍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開具的身分證明,自代辦登記事項之日起,3年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9、鼓勵隨軍家屬按照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用工需求,出席職業技能培訓隨軍家屬安置,提升其就業創業能力。隨軍家屬出席職業技能培訓的,參照本市待業人員給與職業培訓補助。經培訓并出席職業技能鑒別合格或技能等級認定為合格的,領取相應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證書,并優先推薦就業。
10、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將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隨軍家屬列入政府就業援助范圍,通過提供免費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崗安置等方法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
企業吸納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隨軍家屬,按規定給與崗位補助、社會保險補助。靈活就業且符合條件的,由待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與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失業保險補助。
鼓勵各區、各部門通過安排政府訂購服務崗位等多種方式為隨軍家屬提供就業機會。
11、自2021年1月1日起,給隨軍未就業家屬領取基本生活補貼金,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并按照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基本生活費用下降情況等適時調整,領取累計不超過3年。所需資金由隨軍家屬戶口所在區財政負擔,市財政根據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與50%轉移支付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