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發〔2002〕111號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黨員)部委,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了強化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總承包與施工管理,保證安裝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安裝工程品質管理細則》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建設部決定對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施行建造師執業資格機制?,F將《建造師執業資格機制暫行規定》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師執業資格機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管理,減少安裝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素養,規范施工管理行為,保證安裝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安裝工程品質管理細則》和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證書體制的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總承包、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施行執業資格體制,列入全省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機制統一規劃。
第四條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德語分別譯為:和。
第五條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國家建造師執業資格機制的推行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推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機制,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推行,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考試。
第七條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輪訓等有關工作。
輪訓工作根據輪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出席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人事部負責審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課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卷,組織推行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檢測、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個部份。其中,專業知識與能力部份的考試,根據建設安裝工程的專業要求進行,詳細專業界定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十條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出席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裝工程類或安裝工程經濟類學院本科文憑,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安裝工程類或安裝工程經濟類學院碩士文憑,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三)取得安裝工程類或安裝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四)取得安裝工程類或安裝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安裝工程類或安裝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出席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委頒授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推行全省統一大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機制。
第十三條建設部負責制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根據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推行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凡知法懂法并具有安裝工程類或安裝工程經濟類中等大專以上文憑并從事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可報考出席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委頒授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三章注冊
第十六條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有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評合格。
第十九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查合格后,報批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領取由建設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總監部委起草,頒授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并報批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人事部和各級地方人事部委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狀況有檢測、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通常為3年,有效屆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申領重新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必須及時代辦變更手續。
再度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經注冊的建造師有下述狀況之一的,由原注冊管理機構吊銷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用刑事罰款的。
(三)因過失發生安裝工程建設重大品質安全車禍或有建筑市場違規違法行為的。
(四)脫離建設安裝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筑業企業執業的。
(六)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的。
第二十三條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總監部委必須定期發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吊銷狀況。
第四章職責
第二十四條建造師經注冊后,有權以建造師名義兼任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主管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造師在工作中2024年建造師一級考試資格,應當嚴苛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違背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一)兼任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主管。
(二)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總監部委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一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具備一定的安裝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并具備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二)才能熟練把握和利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具備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閱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安裝工程品質和安全生產。
(四)有一定的英語水平。
第二十八條二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安裝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備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三)具備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閱歷,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安裝工程品質和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根據建設部出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一級建造師可以兼任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主管;二級建造師可以兼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主管。
第三十條建造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升業務水平。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國家在施行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常年在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崗位上工作,具備較高理論水平與豐富實踐經驗,并受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評認定方法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考評認定方法由人事部、建設部另行起草。
第三十二條建造師的專業界定、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確定和詳細執業要求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委、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詳細方法,組織推行,并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經國務院有關部委同意,獲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英籍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2024年建造師一級考試資格,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考出席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30日后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