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上饒師范學院。學校代碼:10416。地址:江西省上饒市新州區。上級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三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取得滿意成績,達到學校畢業要求,授予上饒師范學院學士學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條 上饒師范學院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五條 上饒師范學院本科招生工作實行學校紀委全程監督,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機構、考生、家長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執行;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
第七條 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嚴格遵守規定和程序,重大、特殊事項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決定。
第八條 學校通過招生信息網()向社會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咨詢服務、錄取結果等。
第九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掛靠在學校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招生和日常工作。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為開展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批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和學科建設等要求2023年上饒師范學院招生網錄取分數線,綜合考慮各省(區、市)考生數量、生源質量、社會需求等因素,結合往年招生情況和當年招生政策規定,分專業合理制定各省(區、市)年度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量不超過本科招生規模的1%,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用于調節各省高考生源不平衡問題。
第十二條 招生計劃以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監督”的招生原則開展,全面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招生對象為參加全國統一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學生,按照當年教育部印發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錄取比例。
第十六條 學校同意并執行省招生辦關于備案的政策規定和國家規定的加分政策,原則上同意省招生委員會的加分、減分政策,按照省招生辦實際備案分數線實施錄取工作。
第十七條 凡報考我校的考生,須參加體檢,如實填寫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招生就業體檢項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招生就業權益的通知》執行。
第十八條 招生錄取工作按照省招生委員會確定的各級招生最低控制分數線進行審核,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擇優錄取。
1.普通專業(文/史、理/工/理)、綜合改革專業
(一)按照“分數優先、專業偏好”原則,根據備案分數確定專業。在無法滿足專業偏好的情況下,對愿意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按照專業計劃進行專業調整。所有專業調整的考生,其專業排序均低于其他考生;不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將被拒絕錄取。同一專業錄取時,若備案分數相同,文史類考生按漢語、外語、數學、文史類考生錄取,理科類考生按數學、漢語、外語、理科類考生錄取。實施綜合改革的省份,按漢語、數學、外語的順序錄取。
(二)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按專業1:1比例錄取”政策。
2.藝術類專業:
(1)我校承認學生所在省份相關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音樂、舞蹈、美術、環境設計、書法、廣播電視編導、舞蹈表演等專業:在學生通過所在省份統考或聯考且學業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本科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以綜合成績(綜合成績=學業成績×0.4+專業成績÷專業總成績×學業總成績×0.6)為依據擇優錄取我校學生。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專業成績較高的考生;專業成績與學業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學業成績較高的考生。學生所在省份招生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規定執行。
(2)被錄取的藝術專業學生入學后,不允許轉入非藝術專業。
3.體育專業:
凡體育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高考成績較高的考生。如原籍省份招生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規定執行。
4、外語專業:
高考英語科目須合格(占總成績的60%)及以上;翻譯專業考生須合格漢語科目(占總成績的60%)及以上。
5.考生錄取后不得變更專業,但錄取后可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
6.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審和體檢復查(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復查)。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十九條 對招生源不足的省(區、市)考生,經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分數線完成年度計劃。如無政策范圍內生源,學校可調整計劃至生源較好的省(區、市)。
第二十條 除專業招生計劃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對考生考試所用外語不作限制。但入學后的所有外語課程均以英語授課。
第二十一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公布2023年上饒師范學院招生網錄取分數線,考生可登錄上饒師范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入學與注冊: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到校,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當向學校申請請假。未請假或者超過規定時間請假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
第二十三條 學費標準按照《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轉發全省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標準調整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6〕51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專業收費類別的通知》(贛教財字〔2012〕1號)精神執行。
1、風景園林專業學費為3410元/生·學年;
2.漢語言文學、歷史學專業學費為每生·每學年3650元人民幣;
3.法律、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技術學、新聞傳播學、旅游管理、工商管理、會計學、英語、翻譯、國際經濟與貿易、心理學、學前教育、小學教育等專業學費為每生每學年3880元;
4、地理科學、數學與應用數學、物理學、化學、應用化學、環境科學、生物科學等專業學費為4120元/生·學年;
5.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等專業學費為4350元/生·學年;
6、音樂、舞蹈、廣播電視編導、美術、書法、環境設計、舞蹈表演等專業學費為每生每學年8000元。
第二十四條 建立高等教育階段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軍人教育補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起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高等學校,可通過學校設立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學校在錄取后,核實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勤工助學等為輔。
第二十五條 學校原公布的招生制度、規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與國家和省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