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順利進行英語作文網,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第二師范學院招生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藝、勞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東第二師范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4278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海珠校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新港中路351號; 郵政編碼:
花都校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迎賓大道西30號; 郵政編碼: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學制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結業)證書頒發:取得我校學籍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本專業畢業(結業)要求的,由廣東第二師范學院頒發畢業(結業)證書大學。 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 退學的學生,根據具體情況,發給畢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執行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和有關省(區)的通則。 、市)招生委員會。 高校考試招生政策部門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及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廣州第二師范大學,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辦理日常招生事務。 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督導。 錄取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派專人處理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詳見生源省(區、市)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專業目錄。 廣東省我校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教師專項計劃)安排本科提前錄取批次錄取,其他專業安排本科錄取批次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學生所在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廣州第二師范大學,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得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額的1%,用于控制生源質量,解決因學校本科招生計劃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考生專業調整。
第十六條 通過廣東省本科提前錄取批次,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中小學教師(教師專項計劃)對學校定向培養考生四年制本科水平從高中開始。 招生。 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校、轉專業,須由考生或考生(18周歲以下)及其法定監護人與縣級人民政府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廣東省》入院前培訓計劃來源的培訓機構。 《粵西粵北中小學(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協議書》。 畢業后,培養計劃來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面試、考察、招聘,派往定襄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任教年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七條 學校電子商務專業與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電子商務專業共建“四年制(4+0)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招收學生省夏季普通高考,并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的學生,按院校專業組單獨招生,分班授課。 “4+0”模式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計劃全部在相應高職院校培養四年,學校位于高職院校; 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和學位授予由我校負責,廣東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協助相關工作。 實驗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 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
第十八條 學校與澳大利亞西悉尼大學合作,開設英語(師范學院、中外人才培養實驗班)、翻譯(中外人才培養實驗班)專業四年制本科中外學分。人才)、商務英語(中外人才培養實驗班)互認培訓項目。 學生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實行學校??單獨專業組招生。 有關項目介紹、培養模式、學習費用等信息,考生可在填寫申請前咨詢學校招生辦公室。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監督”的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學生來自哪里,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精神。 本著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藝、體等各項素質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學生所在省(自治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文科、物理/理科)、藝術體育類(包括音樂、美術、書法、廣播)電視編輯和導演、體育)根據單獨指定的準入控制分數在線分類。
第二十一條 廣東、湖北、湖南、海南等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學校各專業的科目選擇要求按照公布的科目選擇要求執行。 學校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根據學生所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制定具體錄取標準,設立院校專業組。 學校按照院校專業組分組招生,不跨院校專業組招生。 或調整。 招生細則按照省公布的高考綜合改革方案和相關措施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未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學校應當按照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制定具體錄取標準,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分門別類、理科、體育、音樂、美術等招生,不會出現跨學科錄取或轉學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學生報考廣東省專科院校和專業時,必須通過與高考總成績中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選考科目相對應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選考科目。分數。 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四條 實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區、市),學校可以根據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細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整比例。
第二十五條 考生通過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數線,并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根據成績擇優錄取,專業愿望和學校的錄取原則。
第二十六條 普通專業(歷史/文科、物理/理科)分類及錄取原則:
根據學生所在省(區、市)的報名規則公布考生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 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先安排高位候選人的第一大選擇。 如果專業已滿,則對學生后續的專業選擇進行一一核對。 沒有專業設置分差,沒有男女生招生比例。
如果考生總分相同,則按照排名選擇得分最高的考生。 當考生總成績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無排名、排名積分的省(區、市)同分處理方法:按順序比較普通高考單科成績,單科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文科(歷史)考生按順序比較語文、數學、外語; 理科(物理)考生按順序比較數學、語文、外語。
第二十七條 藝術、書法、音樂、廣播電視編導、體育專業分類及錄取原則:
根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和省統考成績,實行“分數第一”的錄取原則。 沒有專業設置分差,沒有男女生招生比例。
在廣東省,按照省級報考規則公布考生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先安排高位候選人的第一大選擇。 如果專業已滿,則對學生后續的專業選擇進行一一核對。 如果考生總分相同,則按照排名選擇得分最高的考生。 當考生總分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省招生辦公室的規定公布檔案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提交檔案的考生將被視為“高校入學考試文化分(含關懷加分)×30%+按“技術科目統考成績×70%=綜合總分”計算,然后根據綜合總分對學生進行排名,成績最好的學生按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綜合成績最高的考生優先錄取,如果專業已滿,則逐一核對考生的后續專業選擇。綜合總成績相同的,按成績排名最高的考生錄取;當考生總分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修讀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排名、排名分數相同的處理方法:比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考(專業聯考)、語文、數學、外語各學科成績順序,單科成績較高者優先。 。
學生所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實行并聯志愿備案的,按照其備案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中小學教師(教師專項計劃)專業分級及錄取原則:
根據《廣東省報名細則》公布申請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 具體參照學校廣東省普通專業和體育專業分級招生原則。
第二十九條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按照高校專業組招生。 考生錄取院校專業組報送的專業全部未錄取的,如需進行專業調整的,將轉入同一學院。 學校專業組中有空缺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被錄取; 不符合調整要求的考生,或者符合調整要求但不符合本校專業組有空缺專業相關要求的考生,將予以退選。
第三十條 在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報考的專業全部未被錄取時,服從專業調整的,將轉入有空缺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專業。專業要求; 候選人不服從調整。 ,或符合調整但不符合計劃內空缺專業相關要求的,予以退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考生務必謹慎申請。
第三十二條 加分、住宿錄取政策按照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三十三條 入學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簡章》。 按照《關于學生入學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堂〔2010〕2號)相關規定執行。 對于殘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強、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符合錄取標準的,可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生源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辦公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根據《關于取消入學體檢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生將接受重新考試。 對體檢不符合要求或不適合就讀已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變更或取消專業。 學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三十五條 通過學校夏季高考錄取的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學費并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在報名、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將按照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有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費按照《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2016〕367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住宿費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的標準執行。 詳見學生所在省(區、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
學費標準:
文科專業學費為4590元/生每學年; 理工科、外語、體育專業學費為5190元/生每學年。
學校的美術、書法、音樂、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屬于藝術類專業非理論學科,學費按非理論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萬元。
英語(師范、中外人才培養實驗班)、翻譯(中外人才培養實驗班)專業第一、二、三學年學費為每生每學年25190元。 第四學年學費按照兩校學費標準分別繳納。 我校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190元; 西悉尼大學學雜費由西悉尼大學按照入學當年的標準收取。
商務英語(中外人才培養實驗班)專業第一、二學年學費為每生每學年25190元。 第三學年和第四學年的學費分別按照兩校學費標準繳納。 我校學費為每生每學年5190元; 西悉尼大學學雜費由西悉尼大學按照入學當年的標準收取。
住宿費標準:
海珠校區住宿費標準為883-1800元/生/學年; 花都校區住宿費標準為1050-1800元/生/學年。 住宿費用標準根據實際住宿情況確定。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八條 學校執行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相關規定,結合實際采取“獎、貸、補、補、就讀、免”等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為防止學生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學習機會,特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辦理入學手續開辟“綠色通道”。 具體學生資助政策和措施請參見學校學生工作處(部)網站。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