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可辦法》原人事部、原國家環保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執行《通知》(人社部發[2004]13號)有關規定,申請級別分為“全科考”和“免考2科”兩類。
(一)“全科”的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獲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至少7年; 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2、獲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5年以上; 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6年以上。
3、獲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至少2年; 或獲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不少于3年。
4、獲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至少一年; 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2年以上。
(二)“第二科目豁免”的條件
自2003年12月31日起環境評價工程師報考條件,長期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崗位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兩項科目:環境影響評價》,僅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擔任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環境評價工程師報考條件,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累計15年;
2、受聘擔任高級工程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國家環保總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在職培訓資格證書》。
環保相關新舊專業對應表見附件。
(三)工作年限、學歷、學位的相關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的工作時間總和。 申請全日制學歷的,畢業前的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工作年限。 上述申請條件規定的專業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31日。學歷或學位相關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正式學歷或學位。
(四)港澳臺居民考試條件
根據《原人事部關于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促進海峽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臺發[2018]1號)精神,請香港居民:澳門、臺灣地區符合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您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在規定期限內各科目考試成績均合格后,進行考后資格審查時,按照考試文件規定的相關條件,須提交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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