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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了往年的備考材料供大家參考:
2021年法律考試由一篇主觀題組成,包括案例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和其他類型的題。 分數為180分,考試時間為240分鐘。 具體考試科目有:法理學、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如果主觀題設置為選答題,考生可以選擇其中一項作答。 備考法考主觀題時國家司法考試網上報名入口,也要注重練習,多做題,多思考,合理化自己的答題思路。 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法學考試主觀題。 我希望它能幫助你。
(本題20分)
案情:縣檢察院辦理挪用某公司小額國庫資金案件時,犯罪嫌疑人楊某(法定代表人)聲稱涉案款項為公司招待費等,發票在他的辦公室抽屜里的錢并沒有得到報銷。 偵查人員搜查楊某辦公室抽屜,發現11張發票,價值5萬元,付款單位為犯罪嫌疑人原單位。 為查明發票是否已從單位報銷,辦案人員讓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單位會計)、徐某(出納)同時辨認一張紙上粘貼的11張發票,他們識別了發票。 11張發票已從單位國庫賬戶報銷。 辦案人員隨后要求兩人在鑒定發票所附附件上簽署鑒定意見,并于次日將這張發票帶到看守所,由犯罪嫌疑人楊某進行鑒定。 楊否認自己曾被原單位報銷。 辦案人員指著附頁上李某、徐某寫的鑒定意見和簽名說:“會計、出納已經證明了,你們再這樣固執下去就沒有什么好處了!” 楊隨后在李某、徐某的鑒定意見和簽字下,有“這筆帳已從單位小金庫賬戶報銷”的意見。
楊妻子委托的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楊的要求,但偵查員陳以委托書上沒有楊的簽名為由拒絕了。
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楊某、李某、徐某共同挪用該公司公款5萬元。 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楊某有受賄行為,法院決定將二人一并審理。 法庭辯論中,楊某的辯護人不僅認為指控楊某貪污受賄的證據不足,還批評公訴人的起訴書沒有區分三名被告人中的主犯和從犯,而公訴機關聲明稱認為楊某是罪魁禍首。 有人提出反對意見。 休庭后,王審判長前往楊某原單位調取了部分新證據,并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到其辦公室聽取對新證據的意見。
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公訴指控的三名被告人犯有貪污罪。 楊某系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李某、徐某為共犯,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因證據不足,楊某涉嫌受賄犯罪未得到證實。
楊某上訴后,某市中級法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縣法院指定刑事法院院長趙某為審判長,與原審人民陪審員毛某、苗某組成合議庭。 再審認為,原審證據雖然在證據資格方面存在缺陷,但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故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與原審相同。
問題:
請結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刑事訴訟理論來分析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存在哪些錯誤?
參考答案:
1、偵查人員組織李某、徐某同時進行辨認,違反了個人辨認規則。
2、辦案人員組織三名犯罪嫌疑人僅辨認涉案票據,違反了混合辨認規則。
3. 辦案人員組織楊某指認并使用言語威脅,違反了法律規定。
4. 偵查人員以委托書上沒有楊某的簽名為由拒絕會見律師,這是錯誤的。 根據六部門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的,可以自行聘請律師國家司法考試網上報名入口,也可以由其家人代為聘請律師。
5、庭審中發現楊某涉嫌受賄罪,檢察院不應直接審理,應追加起訴。
6、公開起訴書只能是對起訴書的補充和解釋,不能超越起訴書所提出的指控。
七、一審審判長休庭后調取新證據,未在開庭時作為證據使用,違反了證據必須經過出示、辨認、鑒定等法庭調查程序證明其真實性的規定。法庭質證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八、縣人民法院指定刑事法院庭長趙某為審判長,與原審人民陪審員毛某、苗某組成合議庭再審該案,違反了原審人民陪審員毛某、苗某組成合議庭再審該案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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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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