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及人員:
為做好環境影響評價職業資格考試各項工作,根據主管部門要求,現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制如下解釋:
一、免試條件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截至2003年12月31近日,常年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符合“受聘兼任工程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或“受聘兼任工程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兩個條件之一的,可以免試兩個課目。此條所指“受聘兼任工程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或“受聘兼任工程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工程師證報考條件,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的核定時間均為“截至2003年12月31近日”。
二、工作期限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工作期限為考取人員自出席工作之日起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間的總和,估算截至日期為考試當年度的12月31日。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體范圍為:從事規劃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審查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工作、建設項目完工環境保護初驗報告編制工作工程師證報考條件,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包括教學、科研、審批、環境管理、技術咨詢、環境監測等。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在上述崗位工作的期限可視為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期限。
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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