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協理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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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推行職業資格制度,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生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房地產經紀協理有兩類。第一類是2016年之后,通過全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這種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第二類是2015年6月25近日,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印發的《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通過各市級人事、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考試的人員。這種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在本行政區域內依然繼續有效。第二類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如想轉變第一類,即取得在全省范圍內有效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只須要通過全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濟綜合能力》1個課目即可。
權力與義務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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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人協理享有以下權力:
1.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
2.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并獲得合理的酬金。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應該履行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守職業道德。
2、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注冊后,只能受聘于一個經紀機構,并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分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3、必須借助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托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秉持協議,完成委托業務,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權益。
5、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地方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
6、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升業務水平。
8、以專業應用服務委托人,提升行業整體專業素養。
從業資格考試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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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推行全省統一大綱,各市、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制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施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小學以上學歷,樂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房地產經紀人資格查詢,均可申請出席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授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具體辦法,組織施行。各地所擬定的管理辦法,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從業資格注冊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并制訂相應的具體管理辦法。
申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
1、遵紀守法,遵循注冊房地產經紀人職業道德;
2、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護照自核發之日起超過3年的,應附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3、經所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同意;
4、無不予注冊情形。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
2、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5年的;
3、在房地產經紀或相關業務活動中被暫停注冊,暫停注冊期間未滿的;
4、被注銷房地產經紀人員注冊證書的,自注銷決定做出之日起不滿3年的;
5、所在房地產經紀機構未通過備案或則年審不合格的;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報名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與規范;
2.秉持誠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3.嚴守職業道德。
(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報考條件
申請出席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大專或則中學及以上學歷。
(三)免試條件
符合相應級別考試報考條件,并具備下述條件之一的報考人員,可申請免試1個相應考試課目。
1.通過全省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科目,只出席《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1個課目的考試;
2.根據原《和》(人發〔2001〕128號)要求房地產經紀人資格查詢,通過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科目,只出席《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1個課目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