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制度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該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法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總監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取代,并籌建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根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施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頒布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建造師級別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中文分別譯為:和.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推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二級建造師報考專業,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施行,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考試。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推行全省統一大綱,各市、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制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培訓工作根據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出席的原則進行。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每三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出席3個課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應試課目為合格。符合條件出席1各科目(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或2個課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應試課目為合格。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二級建造師報考專業,經過注冊登記后,即獲得一級或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后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屆滿前,要代辦再度注冊手續。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全省通用,二級注冊建造師在省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