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和健全中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機制,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促使高素養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議會計法》、《會計專業職務試行細則》和職稱變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中現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中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與職務任命相分離。
第四條中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推行先考后評、審查與量化評價相結合的形式進行,推行中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委會)負責制。
第五條評審工作要堅持德才兼具、注重實績、客觀公平、激勵競爭、社會公認、業內認可的原則,著重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業務能力與工作業績的綜合評價。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人員應具備下述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嚴守職業道德,模范執行會計準則,愛崗敬業。
(二)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2024年高級經濟師報考條件,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三)須出席全省統一組織的中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并取得合格證書。
(四)近三年來年度考評均為合格以上。
(五)身心健康,積極努力工作,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第七條學歷及資歷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一)會計或相關專業(包括財務、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工商管理、保險專業。下同)博士研究生結業并獲得博士學位,并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包括稅務師、審計師,財務、財政、金融、工商管理、保險類經濟師。下同)后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二)會計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結業并獲得碩士學位后并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并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三)會計或相關專業學院專科結業后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9年,并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5年。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或專業的人員,須通過考試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滿7年,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大專及以上學歷申報人員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期限滿11年;大專學歷以下申報人員須結業后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15年。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八條專業理論知識符合下述條件:
(一)具有系統、扎實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悉與本專業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新政、重大經濟變革舉措和國外外會計或相關專業的發展動態。
第九條工作能力和經歷具備下述條件之一:
(一)具有豐富的財會工作經驗,能組織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較大規模的企事業單位的財會工作。
(二)具有組織、指導會計師學習會計業務知識并幫助提升其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制訂過大、中型企業或較大規模的機關、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管理辦法。
(四)才能對單位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經濟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評價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主持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企事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年審或專項審計工作;或主持過大小型企業財務及稅務咨詢、策劃等小型項目。
第十條論文專著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一)專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外外財經類核心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1篇。
(二)專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外外公開發行的財經類專業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整篇字數不多于2000字,下同)。
(三)專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有較高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專著1部,本人撰寫不多于3萬字。
第十一條業績成果符合下述條件中的兩條: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國家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轄市(廳)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2項,通過課題下達單位鑒別(初驗)。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出席制訂省轄市及以上(包括行業)執行的財會、財稅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或所主持制訂的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辦法,被有關單位采納施行后療效明顯。
(三)在強化和建立財政稅收管理,促使經濟發展,降低財政收入方面,成績突出,經上級有關部門認可。
(四)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建議被縣(處)級及以上機關、企事業單位采納,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遭到市級及以上財政部門認可。
(五)主持或參與完成大小型企業的轉制、資產重組、清產核資等工作,擬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議得到有效施行且療效明顯。
(六)主持或參與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產權劃分、股權設置等工作。
(七)承當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或3項省轄市(廳)級重點攻關項目或重點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評估報告,通過該項目下達單位初驗合格。
(八)近5年來,每年起碼主持過1個廳(局)級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大小型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年審、專項審計工作或稅務、財會咨詢、策劃等小型項目并被采納。
(九)工作業績突出2024年高級經濟師報考條件,被市級及以上政府授予“勞動模范”榮譽稱號,或被市級及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評為會計或財務工作先進個人,或被授予省轄市(廳)及以上級別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市管優秀專家等學術技術榮譽稱號。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申報者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工作單位、會計工作期限、學歷、行政職務、高級會計師考試合格證取得時間、專業理論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經省評委會評審通過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其門戶網站進行為期30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申報人員有下述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中級會計師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出席中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護照、證明的;
(二)遞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高級資格后曾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在申報材料上瞞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背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十四條本條件中申報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經歷、論文專著和業績成果,系取得會計師或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情況。
第十五條本條件中提及的療效、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療效、效益,須交驗所在單位意見和市級以上財政或稅務等綜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本《條件》中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等須提供領導簽發的文件原件,“意見建議”等須提供所提意見建議原件及采納單位的證明。
第十七條即將出版的專著是指具有ISBN書號的專著。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是指具有CN刊號的會計或經濟管理相關專業學術期刊(含學報),不含季刊、專刊、特刊和論文集等方式的期刊。得獎成果須同時遞交得獎證書、結項證書及相關批文。
第十八條本《條件》中從事專業工作期限估算到申報當初12月末。出席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學歷的人員,其取得學歷前的從事專業工作期限折半估算。本條件中小型企業(集團)根據住建部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通知》界定。
第十九條評審工作具體施行辦法由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本條件自2016年*月*日起執行,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河南省中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豫人社職稱〔2011〕15號)同時廢止。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