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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大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
建設部主任汪光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增加安裝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安裝工程品質和安全,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安裝工程品質管理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評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根據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兼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的,不得兼任大小型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對全省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推行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公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委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省有關專業安裝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推行監督管理。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推行監督管理;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安裝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推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注冊
第五條注冊建造師推行注冊執業管理體制,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申請初始注冊時必須具有以下條件:
(一)經考評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安裝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必須通過錄用單位向單位公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提出注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受理后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報送材料報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審批;牽涉公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必須將全部報送材料送同級有關部委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委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圖章編號。
第八條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必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歐盤初審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必須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上報材料之日起,20歐盤審批完畢并做出書面決定。有關部委必須在收到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移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中國建造師信息網,10歐盤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送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必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歐盤初審完畢。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必須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上報材料之日起,10歐盤審批完畢并做出書面決定。有關部委在收到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移交的申請材料后,必須在5歐盤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送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
第九條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負責受理和審批,詳細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統一式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歐盤送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備案。
第十條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收據,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與執業圖章有效期為3年。
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統一印制,執業圖章由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統一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組織制做。
第十一條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還要遞交下述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分證明打印件;
(三)申請人與錄用單位簽署的錄用勞動協議打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必須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注冊有效屆滿需繼續執業的,必須在注冊有效期期滿30近日,根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沿襲注冊。沿襲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沿襲注冊的,必須遞交下述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沿襲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錄用單位簽署的錄用勞動協議打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必須與原錄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根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領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沿襲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必須遞交下述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
(三)申請人與新錄用單位簽署的錄用協議打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錄用單位解除錄用協議或錄用協議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職證明)。
第十四條注冊建造師還要提高執業專業的,必須根據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則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遭到民事罰款,民事罰款未能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遭到民事罰款,自民事罰款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成因遭到民事罰款,自罰款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注銷注冊證書,自罰款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昨日3年內兼任項目總監其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品質和安全車禍的;
(九)申請人的錄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紀少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注冊建造師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失效:
(一)錄用單位破產的;
(二)錄用單位被注銷營業執照的;
(三)錄用單位被注銷或則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錄用單位解除錄用協議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屆滿且未沿襲注冊的;
(六)年紀少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造成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注冊建造師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申領吊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或則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消注冊的;
(三)依法被注銷注冊證書的;
(四)遭到民事罰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吊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錄用單位必須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吊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或則有關部委必須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十八條被吊銷注冊或則不予注冊的,在再次具有注冊條件后,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再次申請注冊。
第十九條注冊建造師因丟失、污損注冊證書或執業圖章,還要辦理的,必須持在公眾媒體上刊載的丟失申明的證明,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辦理。原注冊機關必須在5歐盤代辦完畢。
第三章執業
第二十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受聘于一個具備建設安裝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則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兼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必須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注冊建造師的詳細執業范圍依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安裝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安裝工程項目上調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安裝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安裝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有關安裝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必須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圖章。
施工單位達成品質合格的文件上,應當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簽章。
第二十三條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必須達到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繼續教育分為選修課和必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授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繼續教育的詳細要求由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注冊建造師享有下述權力: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產生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圖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圖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榮獲相應的勞動酬勞;
(八)對侵害本人權力的行為進行申辯。
第二十五條注冊建造師必須履行下述義務: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違背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細則;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品質,并承當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減少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別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中國建造師信息網,必須主動回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述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貪污、受賄或則攫取協議約定成本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施行商業行賄;
(四)簽訂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容許別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則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則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違規出售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
(八)超過執業范圍和錄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嚴禁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其他有關部委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推行監督檢測。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建設經理部委必須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必須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和有關部委履行監督檢測職責時,有權采取下述舉措:
(一)要求被檢測人員出具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測人員所在錄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訂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打聽簽訂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安裝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第三十條注冊建造師違規從事相關活動的,違規行為發生地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經理部委或則其他有關部委必須依法取締,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必須撤消注冊的,必須將違規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第三十一條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照職權或則按照利害關系人的懇求,可以撤消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趕超法定職權做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背法定程序做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授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消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方式獲批注冊的,必須給予撤消。
第三十二條注冊建造師及其錄用單位必須根據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必須包括注冊建造師的基本狀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規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罰款等狀況應該作為注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計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