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了《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方法》(征詢意見稿),非常值得留意的有三點:
第一點:明晰工信部門不直接負責或參與教育輪訓,而是監督和管理;
第二點:并非放手不管,住建及各相關部委的監管責任并沒有放松。
第三點,明晰“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經理部委及有關經理部委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申請人應當出席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輪訓。”那些被”欽點“的中介輪訓機構的生意似乎沒這么好做了。
政府專員部委統一安排考試,是否出席輪訓、參加哪些機構的輪訓是個人的事情,高等教育都有自學考試,駕照也可以自學了一建繼續教育最新規定,注會繼續教育看情形也與時俱進了!
以下全文:
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方法
(征詢意見稿)
第一條為逐步提高中級注冊建造師執業素養,增加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安裝工程品質安全,推動建筑行業發展,依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一級注冊建造師應通過繼續教育,把握安裝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提高職業道德和誠信懂法意識,熟悉安裝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新技巧、新技術,小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不斷提升綜合素養和執業能力。
第三條一級注冊建造師根據本方法出席繼續教育,是申請沿襲注冊和逾期申請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以下也稱注冊)的必要條件。
第四條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每位注冊有效期內應取得60學分。注冊兩個及以上專業的,每降低一個專業還應提高取得相應專業30學分。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全省一級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工作推行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委負責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經理部委負責本地區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水務、交通貨運、工業和信息化、鐵路、民航經理部委以及有關行業商會組織起草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學大綱、編寫綜合用書,推行檢測題庫。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確立一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學習品質檢測試卷庫。
國務院有關部委以及有關行業商會負責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專業用書撰寫、擬定課程學分,并編制專業檢測命題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經理部委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一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學習品質檢測工作。
第七條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綜合用書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新政。
(二)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管理的新理論、新辦法。
(三)注冊建造師職業道德規范。
第八條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專業用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出臺的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
(二)本專業相關新標準、新技術、新工藝。
(三)安裝工程項目管理案例。
第九條一級注冊建造師出席繼續教育采取多種方式,可出席用人企業組織的輪訓,也可出席有關機構組織的輪訓。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經理部委及有關經理部委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申請人應當出席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輪訓。
第十條一級注冊建造師完成繼續教育相關內容學習后,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經理部委指定地點出席繼續教育學習品質檢測,檢測合格后,即可取得相應學分。注冊建造師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學分累計達到要求的,可在相應網站自行復印帶條形碼的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一級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從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應證明的,可充抵繼續教育部份學分。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充抵繼續教育學分累計不得少于30學分。
(一)出席全省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撰寫及命題工作,每天計20學分。
(二)出席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用書撰寫工作,每天計20學分。
(三)在公開發行的省處級刊物上發表有關建設安裝工程技術、項目管理等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每頁計10學分;公開出版5萬字以上著作、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計10學分。
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學分的充抵認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負責。
第十二條對于采取弄虛造假等方式取得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合格證書的,一經發覺,取消其繼續教育學分,并計入不良信用記錄一建繼續教育最新規定,對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各專業牽頭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經理部委及其工作人員,在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則監察機關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經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一)不履行責任,導致繼續教育工作舉行不力的;
(二)運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別人贓物或則其他益處的;
(三)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則監督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一級注冊建造師在出席繼續教育其間享有國家規定的薪資、保險、福利待遇。其錄用單位應注重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繼續教育,并提供經費和時間支持。
第十五條本方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經理部委參照本方法擬定。
第十七條本方法自公布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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