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如下:
昨天工信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即將印發《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
1、已取得證書繼續有效:
2、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3、具備下述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出席考試:(取消職稱要求)
(一)具備各安裝工程大類專業學院本科文憑(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安裝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6年;
(二)具備工學、管理科學與安裝工程類專業學院碩士文憑或學位,從事安裝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4年;
(三)具備工學、管理科學與安裝工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或專業學位,從事安裝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2年;
(四)具備工學、管理科學與安裝工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
經批準同意召開試點的地區,申請出席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必須具備學院碩士及以上文憑或學位。
之前的報名要求:
具備安裝工程技術或安裝工程經濟專業本科以上(含專科)文憑,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出席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4、注冊與執業:
5、考試設4個課目,其中2個基礎課目,2個專業課目。對應關系如下:
6、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礎課目:
(一)已取得鐵路水運安裝工程監理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水務安裝工程建設監理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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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原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貨運部
水務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印發《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
《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的通告
建人規〔2020〕3號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及山西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交通貨運廳(委、局)、水利(水利)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局),有關單位:
依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統一、規范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現將《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原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全省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告》(建監〔1996〕46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貨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建設安裝工程品質,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充分發揮監理安裝工程師對施工品質、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安裝工程品質管理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資格機制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安裝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建設安裝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設置監理安裝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凡從事安裝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必須搭載監理安裝工程師。
監理安裝工程師中文譯為。
第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起草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機制,并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機制的推行與監管。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貨運、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機制的推行與監管。
第二章考試
第五條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省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第六條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基礎課目和專業課目。
第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組織,交通貨運部、水利部參與,制定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課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監理安裝工程師基礎課目命審題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制定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課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監理安裝工程師專業課目命審題工作。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課目和考試大綱,負責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對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確定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業務素養和道德品行,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出席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備各安裝工程大類專業學院本科文憑(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安裝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6年;
(二)具備工學、管理科學與安裝工程類專業學院碩士文憑或學位,從事安裝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4年;
(三)具備工學、管理科學與安裝工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或專業學位,從事安裝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2年;
(四)具備工學、管理科學與安裝工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
經批準同意舉行試點的地區2024年工程監理工程師專業分類,申請出席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必須具備學院碩士及以上文憑或學位。
第十一條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頒授中華裔民共和國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電子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型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貨運、水利行政總監部委應強化文憑、從業經歷等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資格條件的初審。對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方式取得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三條國家對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推行執業注冊管理體制。取得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安裝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監理安裝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根據職責分工,制訂相應監理安裝工程師注冊管理方法并監督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型分別負責監理安裝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份別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安裝工程師注冊證》(或電子證書)。
第十六條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時應持注冊證書和執業印鑒。注冊證書、執業圖章款式以及注冊證書編號規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貨運部、水利部統一制訂。執業圖章由監理安裝工程師根據統一規定自行制做。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由監理安裝工程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根據職責分工推行監理安裝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平臺,保持通用數據標準統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歸集全省監理安裝工程師注冊信息,促使監理安裝工程師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負責推行建立監理安裝工程師的注冊和退出制度,對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注冊證書等違規違法行為,根據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撤消其注冊證書。
第四章執業
第十九條監理安裝工程師在工作中,應當知法懂法,遵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部委的監督檢測,推進行業自律。
第二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根據職責分工完善建立監理安裝工程師誠信機制,制訂相關規章機制或從業標準規范,并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監理安裝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準許別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禁止“證書掛靠”。租賃借出注冊證書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監理安裝工程師根據職責舉辦工作,在本人執業活動中產生的安裝工程監理文件上蓋章,并承當相應責任。監理安裝工程師的詳細執業范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根據職責另行起草。
第二十三條監理安裝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安裝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推行監理,導致品質安全車禍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取得監理安裝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必須根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升業務水平。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實施之前取得的道路水運安裝工程監理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以及水務安裝工程建設監理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按有關規定,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全省統一考試,取得的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有安裝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報送高中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
第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當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詳細考務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水利部可分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承當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卷監考等詳細工作。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貨運、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共同負責本地區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詳細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安裝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安裝工程協議管理》《建設安裝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安裝工程監理案例剖析》4個課目。其中《建設安裝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安裝工程協議管理》為基礎課目,《建設安裝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安裝工程監理案例剖析》為專業課目。
第三條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課目分為土木建筑安裝工程、交通貨運安裝工程、水利安裝工程3個專業類型2024年工程監理工程師專業分類,考生在報考時可依照實際工作還要選擇。其中,土木建筑安裝工程專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貨運安裝工程專業由交通貨運部負責;水務安裝工程專業由水務部負責。
第四條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
第五條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推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課目,方可取得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已取得監理安裝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考出席其它專業課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課目。考試合格后,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降低執業專業類型的依照。免考基礎課目和提高專業類型的人員,專業課目成績根據2年為一個周期滾動管理。
第七條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出席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可免考基礎課目:
(一)已取得鐵路水運安裝工程監理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水務安裝工程建設監理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
申請免考部份課目的人員在報考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第八條符合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報名人員,按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考。出席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護照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出席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出席考試。
第九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自治區首府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高校或則會考定點中學。
監理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一次。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輪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出席考試,也不得出席或則舉行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輪訓工作。應考人員出席輪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一條考試推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苛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機制,違反考試工作紀律,著力做好從考試試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第十二條對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根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出席原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并在有效期內的合格成績有效期延后,根據4年為一個周期管理。《建設安裝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安裝工程協議管理》《建設安裝工程品質、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安裝工程監理案例剖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別對應《建設安裝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安裝工程協議管理》《建設安裝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安裝工程監理案例剖析》科目。
第十四條本方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復習2022監理安裝工程師,盡快成為一名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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