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工程車禍要提高
現在我國生產安全車禍一直易發,3月1日,李**達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即將出臺《生產安全車禍應急細則》,將于2019年4月1日起實施。主要對應急打算、應急搜救方面作出了嚴苛的要求。
日前,成都市住建局印發了《成都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生產安全車禍后續處置工作管理方法》,本方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對車禍后續將作出嚴厲罰款:
招標資格罰款
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車禍的,對負有車禍責任的施工、監理企業按下述規定暫停在本市建筑市場的招標資格:
(一)發生通常車禍的,暫停招標一個月至三個月;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停招標三個月至六個月;
(三)發生重大車禍的,暫停招標六個月至一年。
執業資格罰款
車禍工地的項目主管(注冊建造師)、總監理安裝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安裝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且對車禍負有責任的,按下述規定對其執業資格進行罰款:
(一)發生通常車禍的,暫停項目總監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安裝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三個月。
(二)發生較大及其以上生產安全車禍的,暫停項目總監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一年至二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安裝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情節嚴重的,報請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注銷項目總監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和項目總監理安裝工程師的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文件原文: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生產安全車禍后續處置工作管理方法》的通告
上海天府新城規劃建設國土局、成都高新城規劃國土建設局、各區(市)縣住建行政總監部委,市安監站、市質監站,在蓉各建設、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
為逐步規范成都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生產安全車禍的后續處置工作,現將《成都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生產安全車禍后續處置工作管理方法》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附件:成都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生產安全車禍后續處置工作管理方法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3月5日
附件
成都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
生產安全車禍后續處置工作管理方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生產安全車禍的后續處理,提高生產安全車禍的發生,依據《建設安裝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細則》《生產安全車禍報告和調查處理細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逐步完善房子建筑和市政安裝工程生產安全車禍后續處置工作的通告》《成都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樓房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生產安全車禍的處理,適用本方法。
二、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
第三條樓房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車禍的,施工企業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死傷車禍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委、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及有關部委報告。
第四條施工企業負責人接到車禍報告后,必須立刻啟動車禍相應應急預案,或則采取有效舉措2024年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組織救治,避免車禍擴大2024年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提高人員死傷和財產損失。
三、事故調查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應依照有關規定出席生產安全車禍的調查處理。
第六條車禍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車禍調查其間不得盡忠職守,并必須隨時接受車禍調查組的打聽,如實提供有關狀況。
第七條縣級建設安裝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委托,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對車禍進行技術剖析,自接到車禍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歐盤出示技術剖析報告并申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技術剖析報告將作為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下一步行政舉措的重要參考。
第八條各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應及時搜集車禍調查報告和政府批復文件并申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
四、事故處理
第九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應限期發生生產安全車禍的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立刻停建整改并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約談。施工企業整改后報請安裝工程所屬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條對發生生產安全車禍的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項目,根據《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方法》有關規定,從事故發生之日或接到車禍報告之日起,先依照車禍等級對企業臨時扣減定額分數,待車禍責任認定后,再依照責任界定狀況施行最終信用扣分。
第十一條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車禍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在接到車禍報告之日起10歐盤初審該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初審發覺施工企業增加安全生產條件的,按照安全生產條件增加狀況,報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應該認真落實同級人民政府對車禍的批復意見,根據職責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組織車禍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委。
第十三條車禍責任認定后,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應按照車禍等級、事故責任界定、事故信息上報及車禍調查處理配合狀況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
第十四條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裝工程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車禍的,對負有車禍責任的施工、監理企業按下述規定暫停在本市建筑市場的招標資格:
(一)發生通常車禍的,暫停招標一個月至三個月;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停招標三個月至六個月;
(三)發生重大車禍的,暫停招標六個月至一年。
第十五條車禍工地的項目主管(注冊建造師)、總監理安裝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安裝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且對車禍負有責任的,按下述規定對其執業資格進行罰款:
(一)發生通常車禍的,暫停項目總監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安裝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三個月。
(二)發生較大及其以上生產安全車禍的,暫停項目總監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一年至二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安裝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情節嚴重的,報請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總監部委注銷項目總監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和項目總監理安裝工程師的監理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項目總監(總監理安裝工程師)在本市的執業資格暫停其間,其所屬的施工(監理)企業必須按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主管(總監理安裝工程師)并建立變更手續。
五、附則
第十七條本方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方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