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于利用現代先進的專業技術、經濟管理知識及方式,研究和解決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瓶頸,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省(部)級三等、設區市(廳)級二等及以上科技進步獎等相應政府獎勵項目的主要貢獻者,或被評為省(部)級以上優秀企業家、優秀廠長(主管),或榮獲設區市(廳)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技人員、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優秀拔尖人才,或榮獲設區市(廳)級相關榮譽頭銜2項以上;
(3)榮獲碩士學位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2年,榮獲博士學位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7年,學院碩士文憑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10年,學院本科文憑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20年,不具有上述文憑的人員從事經濟專業工作滿25年;
(4)即將出版過經濟專業方面的著作,或在公開發行的書刊刊物上發表不多于2篇具備較高研究價值的經濟管理文章。
第七條其他條件。
(一)報送人員須出席省統一組織的初級經濟師人機對話評測或學者口試答辯,主要視察應試人員經濟專業理論知識及經營管理工作能力。人機對話評測和口試答辯成績作為評價的重要根據之一。
(二)英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1.40周歲以下的報送對象,須取得全省職稱英語等級考試B級合格成績或達到省合格標準。40周歲以上報送對象的英語水平不作為報送初級經濟師資格的必備條件,只作為學者評審的根據之一。符合英語免試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2.45周歲以下的報送對象須按規定提供全省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4個模塊)或符合相應免試條件。
(三)年度考評要求:報送對象近3年年度考評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破格報送對象須有1年以上年度考評為優秀。
(四)繼續教育要求:任職其間出席相關繼續教育輪訓,并達到規定學時(學分)。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八條報送者除具有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須按經濟咨詢研究、經濟管理決策、經濟管理實務分類,達到相應評審條件。
第九條從事經濟咨詢研究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工作業績。任現職其間,具有下述條件之一:
1.承當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過經濟領域內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設區市(廳)級重點研究項目,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并通過相應部委的初驗;
2.獲省(部)級三等獎以上大獎1項,或設區市(廳)級金獎1項,或設區市(廳)級二等獎2項獎勵;
3.榮獲設區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學者”、“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或相似級別的榮譽頭銜;
4.提出的經營管理或經濟技術建議被省(部)級有關部委采納,對科技進步、專業技術發展或增加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具備重大推動作用;
5.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單價值5000億元以上經濟項目的咨詢和可行性研究,經實踐證明取得較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把握與本專業經濟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悉本專業的國外外研社究狀況和發展趨勢,并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
1.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編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剖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2.獨立或作為第一編寫人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大會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論文集)或在公開發行的書刊月刊上發表過3篇以上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3.即將出版過經濟專業專著、譯作或撰寫過大、中專用書浙江省經濟師,并為編著、副編著及主要撰稿者。
(三)專業工作能力。任現職其間,具有下述條件中的2項:
1.曾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設區市(廳)級經濟理論研究、重大經濟變革方案的編制;
2.曾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本行業相關的重要新政文件制訂、重要科研成果和項目初驗等工作;
3.作為主要人員參與起草的經濟新政、法規或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對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的推動作用;
4.才能組織、指導高級經濟專業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使其業務能力榮獲增加,在業界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從事經濟管理決策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工作業績。任現職其間,具有下述條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其間,為大、中型企業大降幅增加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主要貢獻,連續3年以上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減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
2.榮獲設區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學者”、“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優秀廠長”或相似級別的榮譽頭銜;
3.主持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和創新投入連續3年來達到外省同行先進水平;
4.兼任事業單位經濟方面主要負責人后,在推進事業單位經濟管理,造就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
5.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設區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的設立、投產等全過程工作,開工后達到設計指標。
(二)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把握與經濟管理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經濟管理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浙江省經濟師,熟悉本行業經濟管理國外外研社究狀況和發展趨勢,并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
1.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編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剖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2.獨立或作為第一編寫人在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大會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論文集)或在公開發行的書刊月刊上發表過2篇及以上具備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3.作為主要作者,即將出版過1部經濟管理或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著作或專著。
(三)專業工作能力。任現職其間,具有下述條件中的2項:
1.具備較強的經濟剖析、綜合、判斷、總結和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2項設區市(廳)級以上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整修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和推行,經實踐證明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主持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近3年名列設區市同行業企業前三名;
4.從事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為部委(單位)全面提升經濟管理水平做出明顯貢獻,并取得較差的經濟效益;
5.具備較強的開拓能力,經濟管理工作有創新,或在引入、消化、吸收和推廣新技術、新理論、新辦法中取得較差成果。
第十一條從事經濟管理實務人員的工作業績、能力和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一)專業工作業績。任現職其間,具有下述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設區市(廳)級以上重點行業規劃、政策規章的擬定,經經理部委批準訴諸實踐,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設區市(廳)級以上重點技術擴建項目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技術鑒別和全程設立與管理,投入使用后達到預期目標;
3.榮獲設區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學者”、“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青年崗位標兵”、“巾幗英雄”,或相似級別的榮譽頭銜;
4.對本單位、本行業變革有獨特想法,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委)工作,大升幅減少效益做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大的指導作用,形成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負責過難度較大經濟管理項目推行(包括制訂管理標準、規范方法等),高新技術項目推廣、應用,專利報送和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二)專業理論水平。全面、系統地把握與本專業經濟崗位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對從事的經濟專業方向有比較系統深入的研究,熟練把握和利用與本專業有關的現行法規、標準和規范,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新政,并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
1.為解決本行業經濟重要實際問題,編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剖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2.結合工作,編寫過3篇以上高新技術應用、推廣或專利申請和推行的論證方案、專項報告,榮獲實際療效的;
3.作為主要人員撰寫或修訂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技術或經濟管理等方面的規范、規程、標準或用書、技術指南;或作為主要作者即將出版過1本經濟管理或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著作或專著;
4.獨立或作為第一編寫人在省(部)級及以上專業性學術大會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論文集)或在公開發行的書刊月刊上發表過2篇及以上具備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專業論文。
(三)專業工作能力。任現職其間,具有下述條件中的2項:
1.作為主要人員承當或指導過經濟領域內一項以上小型項目的經濟活動,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在本地區、本行業處于先進水平;
2.作為主要人員參與過本地區、本部委、本行業重點經濟狀況與問題的考察工作,提出的建議或方案,對完善和緩解生產、經營管理具備較強的實用價值;
3.曾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本地區、本行業的重要經濟新政、法規文件的制定,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的起草,重大成果的初審和項目初驗等工作;
4.具備組織、指導較大范圍業務活動的能力。擅于利用先進科研成果、技術方式剖析和解決經濟活動中較為復雜的問題;
5.從事經濟實務工作20年以上,為單位(部委)增加經濟管理水平做出明顯貢獻,并取得較差的經濟效益;
6.才能組織、指導高級經濟專業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使業務能力榮獲增加,在業界有一定影響。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評價條件為省初級經濟師資格評審執委會對報送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根據,評審執委會在對報送材料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投票表決的形式形成評審結果。
第十三條本評價條件中,從事經濟咨詢研究人員是指從事各種專業經濟咨詢和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編制等人員。從事經濟管理決策人員是指企業監事長、總主管、副監事長、副總主管,人員編制數在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經理經濟管理工作的副科以上人員。從事經濟管理實務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的實際從事經濟業務、經濟管理的承辦人員。
第十四條報送對象的報送材料(主要包括報送者的姓名、簡歷、工作單位、經濟專業工作期限、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資格、所聘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狀況)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申報;經省初級經濟師資格評審執委會評審通過的人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廳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
第十五條本評價條件中牽涉的專業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專著等均指受聘經濟師職務后所取得或要求的。直接報送對象以近5年的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為根據。報送者需提供嘉獎、獎勵、通報、推廣、規模企業等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報送出席初級經濟師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述狀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初級經濟師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報送初級經濟師資格評審:
(一)編造、變造護照、證明的;
(二)遞交虛假報送材料的;
(三)有違紀違規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任現職后曾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在報送材料上瞞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背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十七條有關字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可以任命經濟師職務的相關執業(職業)資格是指注冊國稅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房地產估價師、國際商務師、企業法律顧問、房地產經紀人、價格鑒證師、管理咨詢師、招標采購師、物業管理師、造價安裝工程師、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廣告師等。
(二)“主持”是指兼任單位、項目、規劃、調研、評估鑒別、政策文件起草、方案起草等負責人;“主要人員”是指排行前3位的人員;“主要作者”是指遺稿編寫內容達20%以上、論文第一、二作者;集體榮譽只限于單位負責人和分管正職,個人榮譽以獎勵證書或發布文件為準;省、市行業排行,以行業總監部委證明為準;“以上”均含本級,“年”均為華誕。
(三)公開發行的月刊是指具備國際標準增刊“ISSN”、國內統一增刊“CN”和省人力公積金廳指定的部份具備外省準印證號“浙內準字”的刊物。
(四)“設區市”包括金華市。
第十八條本評價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評價條件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原《浙江省初級經濟師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人社發〔2009〕45號)同時廢止。
說明:因考試新政、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財會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官方部委發布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