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初級經濟師報名條件
一、評審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具有扎實的經濟管理專業理論知識,把握國外外先進的經濟管理辦法,并了解其發展漸趨參評高級經濟師條件,能指導經濟師的工作和學習。
3、學歷要求。報送評審初級經濟師任職資格,通常要求具有高中大專以上文憑。關于文憑認可,均以本單位經過文憑清核實實的,國家教育行政部委和國務院學位執委會坦承的,與本人所實際從事專業相似或相似的結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為準。其他任何護照或證明都不能作為相應的文憑依照。
近些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專業文憑,須與本人實際從事經濟工作的專業相似,否則不能作為相應任職資格評審的有效文憑。若為經濟專業相似文憑,須取得文憑后滿3年,方可按相應任職資格評審的有效文憑對待。
4、任現職期限。自本單位按照國家和我省專業技術職務任命的有關規定任命經濟師之年算起,實算至2011年末。任現職前已具有高中大專文憑(迄今已滿5年),要求任現職期限為滿5年;任現職其間,取得高中大專及以上文憑(迄今不滿5年),要求任現職期限為滿7年。即:要求任現職滿5年,為2006年末前委任。要求任現職滿7年,為2004年末前委任。破任現職晉升者,只準比上述相應任職時間最多提早2年。即:要求任現職滿3年的,為2008年末前委任;研究生獲碩士學位后報送初級經濟師參評高級經濟師條件,要求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即為2009年末前從事本專業工作。
5、外語條件。須具備任現專業技術職務以來出席全省職稱英語會考取得的B級以上合格證書或合格成績通告單;2010年度以來縣級英語補充考試合格證書。符合省人社廳晉人社職字(2010)43號文件規定免試的人員,須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明。
6、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廳關于貫徹的推行意見》(晉人職通字(2002)98號)的規定,報送初級經濟師任職資格評審,須有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四個模塊)。
7、考核要求。報送初級經濟師任職資格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出席年度考評、任職屆滿考評。正常晉升人員,須任現職以來近5年或7年內的年度考評、任職屆滿考評結果都在稱職以上;破格晉升人員,須任現職以來的年度考評、任職屆滿考評結果都在稱職以上,且近十年內起碼有一次年度考評結果為優秀。
(二)詳細量化條件
1、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中學專科結業的,要求從事經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研究生結業的,要求從事經濟管理工作八年以上。要有較高的新政理論水平和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才能解決重要經濟活動中的實際問題,對本地區或本企業提出過有價值的經營決策意見(有經理部委證明和學者認定),在推進經濟管理和提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成績明顯。
2、著作、論文要求。
任經濟師以來,公開發表、出版的與本人實際從事專業一致的有較高水平的專著、論文,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出席撰寫專業專著、譯著、省以上通用的高等學院經濟類用書一部以上。(本人編寫部份需少于5萬字,未標明本人分享編寫字數的按原晉人職字(2006)29號文件第九條規定申領,論文集不算)同時遞交1篇在公開發行的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獨立或以第一作者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2)在縣級以上正規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刊物或綜合大報的理論版面、經濟專業大報的經濟版面上,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經濟、經濟管理專業論文三篇以上(論文字數在2000字以上)。在非正規出版物上登載的文章不作為報送評審條件。(論文要求按原晉人職字(2006)2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申領)
為避免某些報送人員為評職稱而堆砌條件,突擊發表的文章,在評審條件規定的篇數內,下述文章只準估算一篇:①發表在同期同刊學術期刊上的文章。②同一年度內發表在各類學術季刊上的文章。③申報曾經發表的本專業非課題研究文章(無詳細科研、技術項目內容的文章)。④同篇文章多次發表或被多次轉載、引用,一律以最高雜志按一篇對待。
凡申鬧鈴提供的學術期刊和學術專著,均須附在互聯網國外主流科技文獻數據庫網站下載的驗證檢索網頁。未附驗證檢索網頁的論文,只可作為參考條件。報送者在上報評審材料時須將學術期刊、著作與網上檢索頁一齊附上,并加蓋單位人事(職稱)管理部委的圖章。
二、破格評審條件
(一)破格評審范圍
對不達規定文憑要求或不滿任現職期限,若業績、貢獻非常突出者,可按照相應的破格條件報送評審。不容許文憑和任現職期限雙重破格報送。破任現職期限晉升者,只準比規定期限最多提早三年。破文憑晉升者,須滿足下述相應專業工作期限要求:
1、大專文憑,從事本專業工作期限滿20年以上。
2、中專文憑,從事本專業工作期限滿25年以上。
(二)基本條件
符合正常晉升中除文憑或任現職期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條件。
(三)詳細量化條件
1、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直接主持、管理過小型項目(或企業)的主要經濟業務工作,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由本單位開具書面推薦材料,并經上級經理部委、行業管理部委或項目審批部委達成意見。
2、業績、成果要求。
任經濟師后,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
(1)強悍完成經濟管理任務,使本單位經濟、經濟管理專項工作榮獲省處級三等以上獎勵,或個人榮獲省級政府(對于市、縣人員適用)、省級專業經濟部委金獎勵。
(2)因工作業績突出,被評為省、市級以上的優秀企業家、優秀廠長主管、優秀青年企業家等榮譽頭銜,或因經濟管理工作業績突出,被評為省級勞模以上榮譽頭銜(省級榮譽,只適用于市、縣報送人員)。
(3)作為主要完成人之一,榮獲省處級有關經濟專業部委頒授的三等以上經濟研究、經濟管理成果獎勵。
3、論文、著作要求。
任經濟師以來,發表論文專著,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
(1)兼任經濟師以來,單獨完成專業專著或譯本一部以上,或在經濟專業專著、全省通用的經濟類學院用書中任編著、副編著且本人編寫部份在15萬字以上(未標明本人編寫字數的按晉人職字(2006)29號文件要求申領)。同時遞交1篇在公開發行的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獨立或以第一作者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2)在市級以上正規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刊物或綜合大報的理論版面、經濟專業大報的經濟版面上,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經濟、經濟管理專業論文四篇以上(論文字數在2000字以上),其中國家級起碼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