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專業技術資格高級、中級自1993年起推行考試機制。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施行方法的通告》(人社部規〔2020〕1號)文件的精神,自2020年起,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分為高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在全省范圍內推行統一考試。
01
組織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02
報考條件
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業務素養,符合高級、中級、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經濟專業人員,均可報考出席相應級別的考試。
(一)凡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具有國家教育部委認可的大學(含中學、中專、職高、技校,下同)以上文憑,均可報考出席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二)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可以報考出席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大學結業并取得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2.具有學院本科文憑,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
3.具有高中大專文憑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4.具有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5.具有博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
6.具有碩士學位。
(三)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可以報考出席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具有高中大專文憑,取得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2.具有博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或學院碩士文憑或學士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有碩士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取得財會、統計、審計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以上文憑、年限條件的,可以報考出席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取得導游資格、拍賣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銀行業專業人員高級職業資格,可對應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咨詢安裝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可對應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等相關職業資格,可依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文憑、年限條件對應高級或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并可作為報考出席高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
03
考試時間及課目介紹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
高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和實務》兩個課目,題量均為客觀題。《經濟基礎知識》為公共課目;《專業知識和實務》為專業課目,分別按公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征稅、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等10個專業類型命制考題。
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高級經濟實務》一個課目,題量為主、客觀題結合,分別按公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征稅、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等10個專業類型命制考題。
三個級別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選用電子化考試模式,應試人員作答試卷還要通過計算機操作來完成。
04
報考方法及告知承諾制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推行網上報考、網上交費的形式,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需在規定時間內在美國人事考試網()報考考試。報考前須注冊,上傳相片等;報考時須認真閱讀并知曉《報考必知》,以及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考試推行方法中關于考試報考條件的規定,并如實填寫本人相關信息,達成《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報名承諾書》,遞交報考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交費。報考詳細安排參看本網站最新公布的考試通告或公告。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工作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報名人員須承諾本人符合報名條件,報考時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并樂意承當虛假承諾的責任。資格初審部委(機構)根據報名人員做出的承諾為其代辦報名相關事項。考試組織機構增強事中事后監管,對虛假承諾行為和違紀違法行為做出處理。
05
成績和證書管理
高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推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應試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課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高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頒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人力資源管理和知識產權專業分別頒授相應級別的人力資源管理師證書和知識產權師證書。榮獲高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即可認定具有助理經濟師(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助理知識產權師)、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師)職稱。
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全省統一合格標準者,頒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合格證明自考試通過之日起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什么用,在全省范圍5年內有效。出席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并通過評審者,可榮獲初級經濟師職稱。
考試成績在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和各縣(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公布。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追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省范圍內有效。凡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縣(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委收回資格證書,并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嚴厲處理。
考試詳細信息請以本網站最新公布的考試通告或公告為準。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第一條為增強經濟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平評價經濟專業人員,釋放經濟專業人員創新創業魅力,按照經濟專業人員職稱機制變革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機制,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設置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分為高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中文名稱為。
第四條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推行全省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機制。
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新政起草、實施與監管。有關行業經理部委根據職責分工參與相應專業的考試大綱制定、命審題等工作。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經理部委組織設立考試學者執委會,行業經理部委推薦、管理學者。學者執委會制定考試大綱,負責命審題工作,研究提出考試專業設置、考試合格標準建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考試大綱、專業設置,發布考試合格標準。
第七條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業務素養,符合高級、中級、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經濟專業人員,均可報考出席相應級別的考試。
第八條凡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具有國家教育部委認可的大學(含中學、中專、職高、技校,下同)以上文憑,均可報考出席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九條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可以報考出席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中學結業并取得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二)具有高中大專文憑,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
(三)具有高中大專文憑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四)具有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五)具有博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
(六)具有碩士學位。
第十條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可以報考出席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中大專文憑,取得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或學院碩士文憑或學士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有碩士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取得財會、統計、審計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以上文憑、年限條件的,可以報考出席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確定高級、中級和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全省統一合格標準。
按照國家戰略需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可以單獨劃定相關地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各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可依照本地區人才需求情況,確定本地區本年度出席初級經濟師(初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知識產權師,下同)評審的使用標準。
第十二條高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者,頒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人力資源管理和知識產權專業分別頒授相應級別的人力資源管理師證書和知識產權師證書。
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全省統一合格標準者,頒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合格證明自考試通過之日起,在全省范圍5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各地區、各部委及具備經濟系列初級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舉辦初級經濟師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榮獲高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即可認定具有助理經濟師(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助理知識產權師)、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師)職稱。出席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并通過評審者,可榮獲初級經濟師職稱。
通過單獨劃定合格標準或使用標準取得的職稱,在劃定區域內有效。
第十五條經濟專業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根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取得導游資格、拍賣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銀行業專業人員高級職業資格,可對應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咨詢安裝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可對應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等相關職業資格,可依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文憑、年限條件對應高級或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并可作為報考出席高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
第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取得的高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與根據本規定取得的證書效用等同。各地執行的有關職業資格與經濟專業技術資格的對應關系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什么用,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施行方法
第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詳細組織推行工作。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人事考試機構承當本地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推行工作。
第二條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學者執委會下設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當學者執委會詳細工作。
第三條高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設《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和實務》兩個課目,《經濟基礎知識》為公共課目,《專業知識和實務》為專業課目。
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高級經濟實務》一個課目。
第四條高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課目和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設公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征稅、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等10個專業類型。考生在報考時可依照工作還要選擇其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經理部委按照經濟社會發展、職業分類要求和從業人員隊伍狀況,適時調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置。
第五條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各課目的考試時間依據考試形式、頻次等確定。
第六條高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施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應試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課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七條符合考試報考條件的報名人員,根據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考,憑準考證和有效身分護照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考場出席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出席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本科高校、中考會考定點中學或考試機構建設的專門場所。
機考考點應具有足夠數目的考點機、監考機、考試機等設備,并滿足有關軟、硬件要求。
第九條堅持回避原則和考試與輪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命題、審題、閱卷等工作的學者及工作人員,不得報考出席當次相關課目的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行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輪訓。應考人員出席輪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參與考試組織的考試推行機構、專家及工作人員,必須嚴苛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機制,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一條對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根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附件: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課目設置表
專業代碼
專業名稱
報名說明
01
公商管理
對應原公商管理、商業經濟專業
02
漁業經濟
07
財政征稅
09
金融
10
壽險
15
人力資源管理
19
旅游經濟
22
貨運經濟
對應原鐵路貨運、水路貨運、鐵路貨運、民航貨運專業,包含郵局專業內容
23
建筑與房地產經濟
對應原房地產經濟、建筑經濟專業
24
知識產權
新增專業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課目設置表
辨識馬同學條形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