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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意見》指出,要根據建設現代化經濟機制和推進職稱體制變革總體要求,依照經濟領域人才資源開發規律,堅持服務發展、科學評價、以用為本,堅持承繼與創新相結合,建立健全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業特性的職稱機制,為促進我國經濟高品質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意見》強調,要建立機制機制,增設正中級職稱,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職稱名稱直接以專業命名,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明;動態調整專業設置,對現有經濟專業,及時整合、取消、增設、合并。要建立評價標準,以專業能力為核心,科學確定評價內容,滿足不同層級、不同行業經濟專業人員的評價需求。建立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誠信機制建設,探求推行職稱報送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機制。要創新評價工作模式,初、中級推行以考代評,副初級推行考核結合,正初級通常施行學者評審;推行同行學者評審機制,推動社會化職稱評審工作;職稱評審向優秀經濟專業人員和堅苦偏遠地區經濟專業人員傾斜。要優化職稱評審服務,強化初級職稱評審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利用信息方式為經濟專業人員報送中級職稱評審提供透明、高效、便捷服務。
三、熱愛本員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根據要求出席繼續教育。
(一)助理經濟師
1.具備較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
2.就能獨立地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剖析綜合,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3.具有國家教育部委認可的大學結業(含中學、中專、職高、技校)以上文憑。
(二)經濟師
1.具備系統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才能理解和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有較豐富的經濟工作實踐經驗,才能獨立地解決較復雜的業務問題。
3.工作業績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經濟效益。
4.具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博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或具有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或具有高中大專文憑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或具有學院本科文憑,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或大學結業或中等專業學院結業,取得經濟系列初級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1.系統把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新政法規。
2.就能設計推行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促進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才能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種從業人員合理合規舉行工作。
4.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才能舉行經濟工作新政、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觀念和專業技巧。
5.具有碩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有博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或學院碩士文憑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有學院本科文憑,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四)正初級經濟師
1.具備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新政。
2.熟練利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新政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高經濟運行水平。
3.工作業績突出,才能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種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舉辦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察,改進工作方式,增加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4.具備較強的綜合剖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還能針對詳細經濟問題,舉行經濟工作新政、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觀念和專業技巧,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的經營管理新政的擬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5.通常應具有高中大專及以上文憑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中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初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五、參加初級經濟師、正初級經濟師評審的經濟專業人員,從事經濟工作近十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給予優先考慮:
(二)主持省廳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擴建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推行;
(三)主持起草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新政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經理部委批準或采納經濟師網校,施行施行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經濟領域內具備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經濟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廳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換為推行方案;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舉辦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明顯成績;
(一)建立機制機制
1.建立職稱層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設高級、中級、高級,高級職稱只設助理級,初級職稱分設副初級和正初級。高級、中級、副初級和正初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初級經濟師。
為逐步彰顯專業屬性,部份專業的職稱名稱直接以專業命名。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初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職稱名稱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初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明,如經濟師(金融)、經濟師(財政與征稅)等。
2.動態調整專業設置。按照經濟社會發展和職業分類要求,適時調整經濟系列專業設置。對從業人員數目較大、評價需求穩定、發展良好的公商管理、金融、人力資源管理等專業,做好專業建設,持續穩定舉行評價工作;對行業發展變化較大、評價需求不斷擴充、從業人員數目較小的專業,及時調整或取消;在發展勢頭良好、評價需求充沛的知識產權等領域,增設新的專業;對知識結構、崗位要求相似的專業,及時進行整合。推行全省統一考試的專業設置由國家統一發布。
3.實現職稱機制與職業資格機制有效銜接。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估價師、拍賣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和安裝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紀、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可對應經濟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報送高中級職稱的條件。探求推行經濟系列與財會、審計等屬性相似職稱系列(專業)的銜接舉措經濟師網校,降低重復評價,降低經濟專業人員負擔。
4.經濟專業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五級。
(二)建立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具,以德為先。把經濟專業人員職業道德置于評價首位,引導經濟專業人員知法懂法、愛崗敬業。鼓勵經濟專業人員不斷更新知識、創新亮點,增加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積極涉足現代化經濟機制建設。建立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誠信機制建設,對存在學術作假等問題的經濟專業人員施行“一票否決制”。通過弄虛造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職稱一律撤消。
2.以專業能力為核心,分級分類建立評價標準。根據專業分類,科學確定評價內容,滿足不同層級、不同行業經濟專業人員的評價需求。初、中級職稱重視視察專業基礎知識和實務能力;初級職稱重視視察理論素質和業績水平,突出評價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帶動作用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3.推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起草《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后)。各縣(自治區、直轄市)可依照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擬定地區標準。具備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擬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單位標準不得高于國家標準。
(三)創新評價體系
1.豐富評價方法。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推行以考代評的形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初級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形式,正初級通常采取評審方法。高級、中級、副初級考試由全省統一組織,統一課目、統一大綱。副初級和正中級職稱評審堅持同行學者評議,綜合利用成果展示、個人述職、履歷剖析、業績調研等多種方式,確保客觀公平。
2.推進職稱評審執委會建設。推行同行學者評審機制,積極吸納財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經濟領域的權威學者,成立經濟系列初級職稱評審執委會。嚴苛落實職稱評審執委會核打算案機制。國務院有關部委和中央企業設立的中級職稱評審執委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打算案,其他初級職稱評審執委會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核打算案。經濟系列初級職稱評審可根據國家發布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進行,也可按經營管理、財稅金融、人力資源等專業類型,分類舉行評審。
3.推動社會化職稱評審工作。暢通非公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報送渠道。借助專業水平較高、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影響力、能夠自律規范的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商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吸納非公經濟領域同行學者組成評審執委會,舉辦經濟系列社會化人才評價。
4.向優秀經濟專業人員和堅苦偏遠地區經濟專業人員傾斜。對在創新經濟活動模式、構建新業態、推動行業發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經濟專業人員,可適當放寬文憑、資歷等條件限制,推行職稱評審紅色通道。對常年在艱辛偏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經濟專業人員,重點調研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文憑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導經濟專業人員在基層一線建功立業。
1.推動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與使用相結合。實現職稱評價與人員錄用、考核、晉升等用人機制相銜接,做到因事設崗、按崗擇人、人崗相適。構建完善經濟專業人員考評機制,強化聘后管理,在崗位錄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2.推進初級職稱評審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各地、各有關部委構建建立經濟系列初級職稱評審服務平臺,提高各種證明材料,簡化初審程序,規范評審工作步驟,增加評審工作效率,提供方便服務。
1.推進職稱評價監管。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要強化對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工作的指導和監管,確保評價公開透明、公平公平。考試機構安全風險管控不力的,要嚴厲追責。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品質的,要暫停評審工作、責令進行整改,直到收回評審權。
2.探求構建職稱報送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機制。入圍人員、工作人員、評審學者等有弄虛造假、暗箱操作等非法非法行為的,違法記錄列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專業技術人員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推行聯合懲戒。遭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經濟專業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報送職稱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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