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普通高校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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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湖南女子學院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中意一路160號
責任部門:湖南省教育廳
受教育程度: 本科
機構國家標準代碼:11538
學校類型:公立
第三條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湖南女子學院。在規定期限內,符合本科培養條件的畢業生,頒發湖南女子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培養條件的畢業生,頒發湖南女子學院學士學位證書。符合專科培養條件的畢業生,頒發湖南女子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決貫徹落實招生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嚴格實施考試招生“陽光工程”。
第五條 學校簡介:湖南女子學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院校。學校始建于1985年,2010年經教育部批準升格為本科院校。2021年獲批湖南省碩士學位授予權立項建設單位。學校是新中國成立后第一所公辦全日制女子普通高校,全國三所獨立設置的女子普通本科院校之一,全國婦聯與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中國女子高校聯盟會長單位。
第六條 學校招生類別包括:普通類、藝術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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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學校招生規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項,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招生錄取期間,學校紀委、督學辦公室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全程監督檢查,確保招生錄取工作規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省教育廳的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學校不與任何社會機構和個人合作湖南高考成績什么時間公布2024,不委托社會機構招生。如有社會機構或個人宣傳與我校有合作,能通過“內部指標”保證考生錄取,考生可第一時間向教育部門舉報,遭受相關損失的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條 學校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紀律,對違反招生規定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規定的程序和規定處理。歡迎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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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2024年面向23個省(區、市)招生,男女混合招生。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學校教育定位和發展規劃,堅持統籌兼顧、綜合平衡、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的原則,在往年招生計劃分配基礎上,結合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情況、專業發展前景分析等,科學合理制定招生計劃。學校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各省(區、市)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預留計劃數量及使用原則:學校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確定預留計劃數量(不超過招生總計劃的1%),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使用預留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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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專業(類別)及入學條件
第十三條 學校2024年招生專業如下表。
第十四條 報考英語相關專業的考生須具有一定的英語水平;報考非英語相關專業的考生外語水平不受限制,但學校只安排英語作為基礎外語教學,不建議英語水平不合格的考生報考。
第十五條 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得報考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產品設計、學前教育、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空中乘務(專科)等專業。
第十六條 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空乘專業(專科)招生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勻稱,無明顯“O”型腿、“X”型腿;身體裸露部位無明顯傷疤、紋身;無色盲、色弱、斜視,單側耳聽距離不小于5米;無語言功能障礙,無精神病史、傳染病史;根據用人單位招聘需要,女生身高一般應在1.62米及以上,男生身高一般應在1.73米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應聘者請謹慎報考,避免后續就業困難。
第十七條 音樂學(教師教育)專業、音樂表演專業招收聲樂、器樂兩個方向學生。其中聲樂方向只招收主考科目為聲樂的考生,器樂方向只招收主考科目為鋼琴、手風琴、琵琶、二胡、竹笛、嗩吶、揚琴、古箏、笙、中阮、大提琴、低音提琴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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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錄取比例不得超過101%。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有特殊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錄取完成后不再撤檔。
第十九條 普通本科生招生原則
(一)各省(區、市)考生按照分數優先、擇優錄取,不設優先等級差異。分數相同時,按原籍省(區、市)相同分數排序規則錄取;分數相同無明確排序規則的,優先考慮語文、數學、外語成績較高的考生;排序后分數仍相同的,學校采用預留專業計劃錄取。如不能滿足所有專業偏好,同意調整專業的考生轉入其他符合條件且有空缺的專業,不同意調整專業者予以退學。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藝術類本科生錄取原則
省統考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省藝術類本科同一科目最低控制分數線,入檔后以分數優先、隨考隨到的原則,以下列綜合成績(綜合分數)作為錄取依據:
1.如考生所在省(區、市)立項錄取細則中已確定(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按考生所在省(區、市)規定執行,并按立項分數(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立項分數相同,優先考慮專業成績較高的考生;立項分數相同,優先考慮語文、數學、外語成績較高的考生。
2.如考生所在省(區、市)招生簡章未確定綜合成績(綜合分)計算規則的,綜合成績(綜合分)折算方法為:
美術專業、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按照綜合成績(綜合成績=專業成績×70%+文化成績×30%)從高到低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專業成績高者;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高者。
音樂舞蹈編導專業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學業成績較高的考生;專業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語文、數學、外語成績較高的考生。
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按照綜合成績(綜合成績=專業成績×50%+文化成績×50%)從高到低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文化成績較高的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語文、數學、外語成績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空乘(專科)專業招生錄取原則
湖南省考生需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測試湖南高考成績什么時間公布2024,測試合格且學業成績達到湖南省專科錄取控制線的,按照學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外省(區、市)報考乘務(專科)專業的考生,須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條件,且學業成績達到所在省(區、市)專科錄取控制線的,按照學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二條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綜合素質測評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發布的加分、減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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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遵循屬地原則以及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核準的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
第二十五條 學校除國家設立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外,還設有綜合獎學金、學科競賽獎、交流留學獎學金、特殊困難補助、社會救助等各類獎勵和助學金。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新生報到“綠色通道”,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先入學、后繳費手續,同時對已在家鄉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及時確認信息并出具收據(注:凡我省高考錄取新生,均可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所在地縣級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七條 學校轉專業政策按照《(修改)》執行。
第二十八條 被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其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被錄取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身體健康狀況的考核以考生報名時收集的信息為準。考生對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經學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假,休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除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不申請休假或逾期不請假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應按照招生政策對新生的學籍資格、身體素質和精神狀況、錄取程序和流程、錄取資格、優先錄取資格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的問題,學校將進行集中研究并處理。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英語作文,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涉嫌冒充他人入學的,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及學院官網向社會公布,如對各類媒體摘編、刊登的本章程內容存在誤解的,以學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解釋權歸學校招生就業處。如遇上級招生政策調整,以最新公布的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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