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加強自身修養,嚴格自律,自覺執行廉潔從業的各項規定。 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應當保護本組織的商業秘密,遵守與其簽訂的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 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業務信息和客戶信息。 第三章 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 第十一條 堅持科學發展,防范化解風險,保護客戶利益,協調股東、機構、員工利益。 第十二條 不斷提高治理能力網校哪個好,避免決策和治理失誤。 您不得逃避管理組織中出現的問題的責任。 第十三條 弘揚客戶至上的經營理念,鼓勵開發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的保險產品。 不得以明示、明示方式唆使、縱容從業人員從事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高度重視保險理賠工作,努力提高理賠服務質量。 涉及保險責任的索賠,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實時賠償或者給付; 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實時告知。 不準為難客戶,不準拖欠賠償、拖延賠償、拖欠賠償,不準到期不賠、無理拒絕賠償。 第四章 保險銷售、理賠、客戶服務人員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主動出示《參展證》、《執業證》等有效證件,使用所在機構統一印制的宣傳資料。 您不得手寫、打印或更改您所在組織的宣傳材料,也不得使用或傳播其他不合規的宣傳材料。 第十六條 應根據客戶需求和經濟承受能力推薦合適的產品。
當客戶明確拒絕購買保險時,您不得強行繼續向客戶銷售產品,干擾客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七條 為客觀、全面、準確履行產品和服務說明義務,保險業務代理機構應當對銷售產品的經營主體進行清晰說明,確保客戶了解所購買保險產品的完整內容。 對于分紅保險、投資聯結保險、萬能保險等投資產品,應當明確說明其費用扣除額以及投資風險和收益的不確定性。 不得有虛假報道、隱瞞事實、誤導客戶、非法許可等行為。 第十八條 加強客戶回訪和跟蹤服務,協助客戶客觀、公正、及時解決理賠。 所在機構決定拒絕客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應當及時將本機構出具的拒絕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通知發送給客戶,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公平競爭原則 第十九條 業內同行相互尊重、相互幫助、促進交流。 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募其他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在公平競爭中,嚴禁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采用虛假宣傳或者誤導方式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行名譽的; (二)貶低、誹謗其他機構、從業人員、保險公司產品,或者利用保險監管機構的處罰決定攻擊同行; (三)向客戶給予或者允許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或者其他利益; (四)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地區開展業務或者使用產品,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 (五)以排除競爭對手為目的,任意降低保險費或者支付高于行業自律標準的手續費。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表現突出的從業人員給予下列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公眾好評; (三)榮譽稱號; (四)其他適當獎勵。 前款所列獎勵可以單獨申報,也可以合并申報。 第二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身作則,帶頭遵守本規則,并指導、監督從業人員遵守本規則。 違反本規定的員工將由所在機構按照內部治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業自律組織可以對違反本規則的從業人員進行書面或者口頭提醒或者詢問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實施細則,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從業人員違規行為嚴重的,行業自律組織應當提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行業自律組織可以對違反規定的從業人員采取下列形式的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行業通報批評; (三)通過媒體公開譴責; (四)提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查處; (五)禁止執業。 前款所列紀律處分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合并實施。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業自律組織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行業自律組織以致從業人員信函的形式發出警告,同時抄送上級機構和保險監管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出具行業報告,并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一)組織經營管理不善,引發突發事件,未能及時處理的,引起行業公關。 危機; (二)機構違法經營、違反行業自律規則和服務許可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理賠服務質量較差的; (四)違反本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不正當手段招聘員工的; (五)違反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實施細則,從事不正當競爭的。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機構應當將名單報行業自律組織,并接受行業通報批評: (一)代簽的; (二)代為職工進行體檢; (三)偽造客戶回訪記錄,故意扣押客戶保險合同的; (四)偽造機構、客戶公章、印章; (五)資格考試作弊、冒名參加考試,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商務展覽證書》、《執業證書》的; (六)挪用保費、截留保費以及私自存放公款的; (七)與客戶串通、故意隱瞞承保條件、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 (八)擅自印刷、偽造、變造偽造、隱匿保險單證,違規制作宣傳資料,擅自更改客戶保險保全信息的; (九)偽造、銷毀賬戶,教唆非法操作; (十)泄露組織和客戶的重要商業秘密; (十一)竊取、惡意毀壞本組織的重要數據設備; (十二)組織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業自律組織應當通過媒體對負有主要責任的從業人員進行公開譴責: (一)嚴重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業; (二)機構或者個人嚴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嚴重違反本規定,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提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機構不得重新聘用: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行業批評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受到公開譴責的; (三)嚴重違反本組織治理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行業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一條 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建立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詳細記錄從業人員的獎懲情況; 受到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處罰的信息,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并予以公布,供查詢;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報。 第三十二條 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執行本規則第二十二條有異議的,可以向行業自律組織申請復議; 對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復議期間,原決定繼續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對保險機構執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 保險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執行本規則的情況,建立報告制度,并于年底向其參加的行業自律組織報告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告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