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流程
為適應少數民族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的需要中國教育考試中心,建立適合少數民族地區學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科學評價體系,全面推進少數民族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改革。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在少數民族地區,提高少數民族實際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適應他們的生活、學習、工作和社會交往的需要。 2001年正式啟動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少數民族漢語水平考試”,簡稱MHK)項目的開發,并于2002年10月24日發布了《關于試行少數民族漢語水平考試》的通知。關于全國有關省市少數民族漢語水平考試的實施辦法》(交民函[2002]7號)發布。 自2003年起,全國漢語考試在吉林、青海、四川、內蒙古、新疆等相關省區推廣,隨后應用于高考、中考、學業水平質量監測、社會化考試等領域。和其他領域。
從2009年開始,全國漢語水平考試的考試實施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具體負責。 主要職責是制定試題,建立和更新題庫,修訂大綱,組織有關省、地區和考點的考試管理。
二、項目概況
全國漢語考試是結合我國少數民族學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特點,測試考生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平的國家標準化考試。 主要測試考生實際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交際的能力,包括考生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 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完成生活、學習、工作和社會交往任務的能力。 全國漢語考試是評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平可靠、有效、權威的工具。 考試成績客觀、準確地反映了考生實際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平。 通過考試獲得的相應等級證書是考生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平的證明。
漢族考試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推廣力度,建立適合少數民族學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科學評價體系,全面提升少數民族學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水平。推進少數民族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改革。 它促進了民族教育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學習者的學習負擔。
三、考試對象
少數民族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學習者。
4. 考試內容
考試項目包括聽力理解、閱讀理解、書面表達、口語表達四個部分。 通過測試不同的語言技能,綜合考察考生用國家通用語言進行交流的能力。
5. 考試目的
1.為有關部門在招生、招聘、人事任用等決策過程中評價考生國家通用語言能力提供參考依據;
2、為各級各類學校允許學生免修相應課程提供參考依據;
3、為教師資格評價提供參考依據;
4. 為相應教學機構的教學效果評估提供參考依據;
5.為少數民族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質量監測提供評價依據;
6、評價考生在學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不同階段是否達到了預期的學習目標,幫助考生了解學習過程中的學習效果。
六、等級標準
全國漢語考試從低到高分為四個相互關聯的級別。 考試合格并達到一定等級標準者,頒發相應等級證書。 從一級到四級,考生國家通用語言水平的提高不僅體現在語言知識的不斷積累和增長,更體現在語言交際能力的不斷提高。
1、增加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語法知識;
2、可以完成的語言交際任務從簡單到復雜;
3、能夠理解和表達的語言內容從具體到抽象;
4. 隨著聽、讀等國家通用語言理解能力的提高,使用國家通用語言進行表達的能力也逐漸形成和提高。
七、考試依據
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考試大綱
八、檢驗方法
“全國漢語考試”分為筆試和口試兩部分。 口試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在計算機上進行。
9. 成績證書
1、《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證書》分為筆試等級證書和口試等級證書兩種。 考生必須按照考試要求參加筆試和口試。 筆試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級別筆試證書,口試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級別口試證書。
2、筆試成績包括總成績和聽力理解、閱讀理解、書面表達三項單項成績。
3、筆試和口試成績的總成績和單項成績以標準成績的形式報出。 各級別筆試單項成績為100分中國教育考試中心,總成績為300分,口試成績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