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
(一)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3%。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房地產租賃服務,銷售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咨詢服務費稅率,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的,稅率為9%:
1、糧食及其他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采暖、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生活用煤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售服務、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但本條第(一)、(二)、(五)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 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計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 不單獨計算銷售額的咨詢服務費稅率,適用較高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