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原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出臺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4]3號);1995年7月,原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出臺了《執業草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69號),自此我國開始施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入口,原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施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晰執業藥師、中藥師也稱為執業藥師。
一、組織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乳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批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知法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出席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學院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入口,從事藥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述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草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草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課目:
1、中藥學徒、藥學或草藥學專業大專結業,連續從事藥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草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依據《關于同意臺灣、澳門市民出席大陸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澳門、澳民村民均可根據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考出席考試。
三、考試時間及課目介紹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推行全省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詳見本網站公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年度計劃。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分為藥學和草藥學兩個專業,均設四個課目: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或草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草藥學)專業知識(二)、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作答前請應試人員勿必閱讀試題封二。
四、報名辦法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推行網上報考、現場資格審查、網上交費的形式,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需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網站填寫并遞交報考信息,上傳相片,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確認符合報名條件后,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交費。報考具體安排詳見各市(區、市)有關文件。
五、成績和證書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出席全部課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課目的考試。免試部份課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課目,方可獲得合格證書。考試成績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后兩個月在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和各市(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授《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市(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嚴肅處理。。
六、登記注冊
執業藥師資格推行注冊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機構申請注冊。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照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