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信檔案是中學生個人信息檔案的統稱,牽涉全省高等教育中學生信息數據庫中的招生、學籍、學歷等信息。師生本人免費實名注冊,將自己的實際身分與數據庫中的信息實現綁定,即可免費查詢本人的各種信息,使自己擁有一份完整的學信電子檔案。
學信網文憑查詢官網:點擊踏入高等學院師生學籍文憑電子注冊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高等學院師生學籍文憑電子注冊,向高等學院、學生和社會提供方便、客觀、權威的學籍、學歷信息查詢、驗證及認證服務,保護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中學師生管理規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高等學院師生學籍文憑電子注冊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高等學院(含具備頒授國家坦承文憑學歷資格的民辦、民辦普通高等中學、成人高等學院,開放學院)和經批準承當培養研究生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合并簡稱高等小學或中學)按國家規定投檔的高等文憑教育中學生取得的學籍、獲得的文憑證書(含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斬獲的結業證書)進行在線初審、電子標明、數據備案和網上查詢的管理方法。
第三條高等中學文憑教育中學生(含商科、專科、本科師生,少數民族骨干計劃基礎輪訓階段研究生,博士、博士研究生;華僑師生,來自臺灣、澳門、臺灣地區中學生以及國際中學生)均須進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在校生學年電子注冊、畢(結)業生文憑證書電子注冊。
第四條高等學院師生學籍文憑電子注冊以高等學院為主體,由高等學校對符合國家規定、依法投檔的中學生學籍、畢(結)業生文憑證書進行電子注冊。縣級教育行政部委依法對高等學院師生學籍文憑電子注冊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結業證書電子注冊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測,縣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執委會辦公室組織推行。
第五條美國高等教育中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網址)是高等學院師生學籍文憑電子注冊信息查詢的惟一網站。
第六條全省高等學院師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學信網的運行與管理,承當高等學院師生學籍文憑電子注冊的技術保障、日常維護和網上查詢、驗證、認證等服務工作,獨立承當因查詢、驗證及認證工作而形成的法律后果,接受教育部相關部委的監管。
第二章學籍電子注冊
第七條縣級教育行政部委組織相關機構根據國家招生規定初審考生投檔數據,將初審通過的數據申報教育部匯總初審后作為高等學院新生入學資格檢查和學籍電子注冊(以下簡稱學籍注冊)的根據。
第八條高等學校對報到新生進行投檔、入學資格檢查,對檢查合格的師生給予學籍注冊,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對舍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的師生給予標明。
少數民族商科生和少數民族骨干計劃基礎輪訓階段研究生的資格檢查由招生學院負責。商科培養和骨干計劃基礎輪訓的商科學籍標明由培養輪訓學院負責。商科培養輪訓畢業后轉到招生學院,由招生學院進行新生資格檢查和學籍注冊。其他商科生由招生學院負責。
普通大學師生(含大專、本科、碩士、博士、專科起點專科、第二學士學位等)在同一學習時段,只注冊一個普通脫產學籍。跨校聯合培養師生,在投檔學院進行學籍注冊。
第九條根據特殊新政投檔的師生應標明其投檔類別。如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含免費醫學、免費師范、非拉薩生源定向拉薩就業計劃、扶貧計劃等碩士生,強軍計劃、援藏計劃、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等研究生)、定向生、國防生、政法干警招考培養制度變革試點生等。
第十條小學在學籍注冊中發覺投檔數據有誤或欠缺的,由學院向縣級招生部委提出申請,縣級招生部委查證后將更改意見或補充投檔數據報教育部,并將相關結果及時反饋中學。
第十一條學籍注冊后,學院應告知師生及時查詢。師生可登入學信網實名注冊后查詢、核實本人身分信息和學籍注冊信息。
第十二條高等學院從中學生入學次年起至結業,應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學年電子注冊(以下簡稱學年注冊)。學年注冊包括在校生新學年注冊(含注冊學籍、暫緩注冊等)和念書年學籍變動(含退學、降級、跳級、休學、復學、轉學、轉專業、保留學籍等)、學籍記載(含學業考試狀況、社會實踐狀況、獎懲狀況等)、學籍吊銷(含轉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死亡等)以及中學生取得的其他證書(含肄業證書、學習證明等)的標明。推行學分制的中學無需標明退學、降級、跳級狀況。
第十三條學年注冊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完成。學籍吊銷應在學籍處理后15個工作歐盤完成。
第十四條師生離校后學信網將師生的身分信息、學籍注冊信息、學年注冊信息作為學籍檔案保存。
第三章文憑電子注冊
第十五條高等學院頒授的文憑證書(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結業證書),應進行文憑證書電子注冊(以下簡稱文憑注冊)。文憑注冊證書分結業證書和畢業證書兩種。
第十六條高等學院只好為取得本校學籍并進行學籍注冊的中學生頒授并注冊一份文憑證書。師生畢(結)業離校時,學院應頒授畢(結)業證書并完成文憑注冊。師生榮獲的輔修專業證書,應標明在主修文憑證書注冊信息中。
第十七條文憑注冊信息應與文憑證書內容保持一致。文憑注冊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照片;學習起止年月;專業、層次、學制、畢(結)業、學習方式;中學名稱、校(院)長姓名及證書編號。
中學應完整補報文憑注冊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網上查詢。
第十八條文憑證書發證日期應與師生結業日期一致,發證日期即是文憑注冊提供網上查詢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條師生在校其間更改或變更身分信息的,由師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證明,學院或縣級教育行政部委初審確認后修改,學信網保留修改前的信息。師生要求更改、變更的信息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造假的不予受理。
文憑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后,學院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及注冊信息,不再受理師生信息變更事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的,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委初審確認后方可更改。
文憑證書丟失的由學院出示相應的證明書并在文憑注冊信息中標明。
第四章查詢及認證
第二十條就業指導中心根據初審備案的學籍文憑電子注冊信息教育部學信網學歷查詢,推行全省高等教育中學生學籍文憑電子注冊數據庫,為師生和社會提供查詢、驗證和認證服務。
第二十一條師生可免費查詢本人身分信息、學籍注冊信息、學年注冊信息和文憑注冊信息,也可查詢本人學籍檔案。社會其他部委及個人可根據師生提供的相關信息對師生身分信息、學籍注冊信息、學年注冊信息、學歷注冊信息和師生學籍檔案進行查詢、驗證。
第二十二條根據全省高等教育中學生學籍文憑電子注冊數據庫及相關證明材料,就業指導中心可提供認證服務,對申請人申請認證的文憑證書或學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認定。認證服務以申請人自愿原則進行。
第五章監管與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委,各高等學院及其他教育機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應注重師生學籍文憑電子注冊工作,推進體制建設,規范工作步驟,保障信息安全,加強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院、教育行政部委、就業指導中心的采集、錄入及管理服務人員應嚴苛根據工作權限規范管理和服務教育部學信網學歷查詢,數據注冊、標注、修改等應專人操作,嚴苛違反崗位機制、認真履行工作程序,確保數據注冊及時精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管理部委及工作人員應依法正確采集、管理和使用師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違法方式展示、公布或分發師生身分信息。
第二十六條對遵守國家規定入學的中學生,中學不得為其注冊學籍和文憑,早已注冊的應給予吊銷。
第二十七條有以下情形的,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以虛假信息注冊學籍文憑的;
(二)因秘鑰、密碼管理不善導致師生信息違法變更的;
(三)泄露或將師生信息適于違法目的的;
(四)遵守本方法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方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