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招生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藝、勞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英文名:-of)
第四條 學校國家標準代碼:16410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大學路241號; 郵政編碼:
第六條 學歷層次:本科、碩士、博士
第七條 辦學性質:中外合作辦學。 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引進以色列優質高等教育資源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大學。 該校是以色列理工學院的中國校區。 嚴格執行以色列理工學院的學術要求和教學方法,采用全英文教學。 學校教師全部由以色列理工學院按照其標準從世界各地選拔,旨在培養具有報國意識、全球視野、創新能力、人文素質。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證書頒發。 學生入學后進行注冊:
(1) 以色列理工學院學生身份;
(二)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學生身份。
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專業畢業要求并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
(1)以色列理工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2)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3)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等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廣東省普通高考招生委員會的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2024年廣東高考分數公布時間,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辦理日常招生事務。 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監管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督導。 錄取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派專人處理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貴州。 兩個本科專業合并后,本科普通批次將按照普通高考招生模式錄取,完全根據考生高考成績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學生所在省(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得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額的1%,目的是控制生源質量2024年廣東高考分數公布時間,解決因調整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候選人的專業。
第十六條 經教育部批準,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2024年設置的本科專業包括:
(1)材料科學與工程。 該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的學術標準進行培訓和評估。 國外的專業叫and。
(2)化學工程與技術。 該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的學術標準進行培訓和評估。 國外專業名稱是.
(3)生物技術。 該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的學術標準進行培訓和評估。 國外的專業叫and Food。
(4)機械工程。 該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的學術標準進行培訓和評估。 國外的專業叫and。
(5)數學與應用數學。 該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的學術標準進行培訓和評估。 國外的專業叫with。
(6)化學。 該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的學術標準進行培訓和評估。 國外專業名稱是.
注:上述中文專業名稱來源于教育部本科專業目錄,用于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高考申請和學士學位授予。 以色列理工學院的學士學位授予英文專業名稱。
第十七條 選修科目要求:
1.實施“3+3”和“3+1+2”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各專業必修科目為“物理”+“化學”。
2、高考分文理科的省份,各專業必修科目應為“理科”。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責任、招生監管”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市)招生辦公室的相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對德、智、體、藝、勞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網絡招生按照省(市)理科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進行。
第二十條 廣東省納入高考總成績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選修科目,必須在其對應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資格考試科目中合格。 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其他省份對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要求以學生當年所在省(市)的招生錄取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 實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市),學校可以根據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細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整比例。
第二十二條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數線,并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按成績錄取、專業志向以及學校的錄取原則。
第二十三條 專業錄取規則:按照省(市)報考規則公布考生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按照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的候選人。 先安排高位候選人的第一大選擇。 如果專業已滿,則對學生后續的專業選擇進行一一核對。
在沒有總成績排名的省(市),如果考生總成績相同,則按照單科數學、物理物理、大學外語成績排名。 入場。
第二十四條 實行“專業組+學院”錄取模式的省(市),考生所報專業全部未錄取時,如需進行專業調整的,按照總成績進行調整。候選人從高到低。 錄取同校專業組中有空缺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 不符合調整要求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
未實行高考改革的省(市),考生報考的專業全部未被錄取的,如需進行專業調整的,按照考生報考專業總成績進行調整從高到低依次為計劃內有空缺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 入場; 不符合調整要求的考生,或者符合調整要求但不符合計劃空缺專業相關要求的考生,予以退選。
第二十五條 學校開設理工類專業。 專業課程完全用英語授課。 教學要求與以色列理工學院一致。 適合數學基礎較好、英語能力較強的考生申請。 參加普通高考錄取模式的考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北京、山東、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等地考生,高考成績達到所在省(市)公布的第一批??本科生。學生來自(第一、二批合并)省(市)本科批次)招生控制分數及以上且高考外語成績須達到105分及以上; 其中,報考數學、應用數學專業的考生,高考數學成績還必須達到100分及以上。
經學校招生委員會批準,學校將于2024年在廣東、上海、河北等地開展招生改革試點工作。考生高考成績須不低于省(市)公布的專項招生控制分數線。 )學生來自哪里,并且不會有額外的單科要求。
第二十六條 加分、住宿入住政策按照各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獎勵積分適用于歸檔和專業分類。 符合國家和省(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秀錄取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考生學業成績要求按照各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入學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關于學生入學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 2010年]第2號)執行。 對于殘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強、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符合錄取標準的,可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八條 新生錄取后,學校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辦公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根據《關于取消入學體檢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生的身份將被重新審查。 對體檢不符合要求或不適合就讀已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變更或取消專業。 學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二十九條 通過學校夏季高考錄取的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學費并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在報名、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有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并執行。 ”(粵發改規[2018]7號)。 學費95000元/生/學年; 住宿費4000元/生/學年(如因學校建設發展相關情況發生變化,具體收費標準以學校出具的收費文件為準)。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學校提供多種獎學金,包括新生入學獎學金、創新潛力獎學金、汕頭市本科新生學費減免、學業優秀獎學金、課外表現獎學金等。 另有“中以常州創新園”常州新生特別獎學金、湖南新生“方惠”特別獎學金、潮州新生“華豐”特別獎學金等專項獎學金。 詳情請參閱學校公布的選拔辦法。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