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保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外交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外交學院,由周恩來同志親筆題寫; 英文名稱為China,簡稱CFAU。
第三條 外交大學是外交部唯一直屬、外交部共建的一所小型、高水平、有特色的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和教育部。 是一所國家“雙一流”大學。
第四條 學校現有展光路校區和沙河校區兩個校區。 站站路校區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站關路24號; 沙河校區位于北京市昌平區高教園區南三街5號。
第五條 學校招收和培養各級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留學生等各類高層次專門人才。 本科生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專業畢業要求的,頒發外交學院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 外交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學位授予規定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招生組織
第六條 學校設立外交學院本科招生委員會。 本科招生委員會由學校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組成。本科招生委員會審議學校本科招生政策等本科招生重大事項。招生計劃按照本科生招生委員會章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條 外交學院招生辦公室是本科招生日常辦公室,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辦學條件,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等因素,編制本科招生計劃對于省份和專業。 學校沒有預留計劃。 具體招生計劃和報名要求由省招生考試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學校按照《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的要求,全面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教育部當年頒布的》,堅持公平競爭、公平選拔,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對德智體美藝術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外交學院提前分批招收本科生。 學校按照教育部批準的招生計劃實行網上遠程招生。 高考成績公布后,學校將從高分到低分的一批本地本科生中,在最低控制分數(含)以上、符合學校錄取標準的情況下,擇優錄取。 對本科合并批次的省(區、市),學校按照當地本科招生最低控制分數線(含)以上,并符合學校錄取標準外交學院本科招生網,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國家特色專業錄取分數線原則上符合本條所列錄取分數線標準。
第十一條 實行先行批次序貫志愿的省(區、市),增招學校的比例一般不超過當地招生計劃總數的120%; 在實施早期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區、市),招生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二條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當地省(區、市)招聘規定加分、晉級。 入學后,招生和確定專業時僅考慮考生實際高考總成績; 以實際高考成績為準,總成績相同的,優先考慮有政策加分的考生。 若無政策加分,則依次比較外語筆試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口試成績。
第十三條 確定錄取專業時,按照高考實際總成績排名,根據考生報考的專業偏好,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專業之間沒有志愿者水平差異。 如果申報的專業偏好不能滿足,候選人將受到調整。 ,學校根據成績將學生調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 不能滿足申報的主要偏好且不遵守調整的,將予以退出。
第十四條 實行先期分批順序志愿的省(區、市),第一志愿考生不足的,可以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據實際高考總成績擇優錄取。從高到低。 ; 若符合條件的非首選候選人仍不足,則采取自愿招募的方式。 在提前實施分批并行志愿者的省(區、市),學校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將征集志愿者入學。 未按上述程序完成的剩余招生計劃,經學院本科招生委員會和教育部批準后,將調往生源質量好的其他省(區、市)。
第十五條 所有報考學校的考生必須參加省級招生考試機關統一組織的高考外語口語考試(省級招生考試機關不組織高考外語口語考試的省份除外)外交學院本科招生網,口試成績必須達到(含)以上。 只有那些能夠被錄取的人才會被錄取。 學校不再單獨組織外語口語考試和專業面試。
學校對新疆合作項目(民族班)、內地藏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考生不要求高考外語口試。
第十六條 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區、市)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有關省(區、市)改革方案和相關辦法執行。 )。 考生須符合所在省(區、市)學校公布的各專業學科要求。
第十七條 學校僅招收各省(區、市)英語、翻譯、法語、日語、西班牙語等語種專業英語考生。 非語言專業不限于外語考生。 但學校非語言專業英語課程起點高、比例大。 有些專業課程直接用英語授課。 建議非英語語言的考生仔細向學校申請。
第十八條 保送本科外語生、華僑、港澳臺學生等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學校相關招生簡章執行。
國家專項計劃、新疆合作計劃(民族班)、內陸藏族高中班、內疆新疆高中班、國家民委專項項目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及有關省(區、市)。
第十九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指導意見》和《關于招收普通高等學校體檢的指導意見》和《關于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招生辦法》。 按照《關于取消體檢中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辦〔2010〕2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根據學校特點(畢業生從事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口吃、聲音嘶啞或患有妨礙發音、聽力障礙、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瘤等口腔或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者有痣、白癜風、步態異常、駝背、身體殘疾的考生不適合參加。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和學校有關文件對新生進行體檢和入學資格審查。 復試中發現學生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確定復試不及格,并嚴格按照教育部和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學校; 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有關文件,學校現行學費標準為每學年5000元/生,住宿費標準為每學年900元/生。 若國家調整本科生當年學費和住宿費,學校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綜合獎學金,以及各類個人獎學金,以及校內各界人士設立的冠名獎學金。
對于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了新生入學“綠色通道”。 在校期間,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特困補助或勤工助學等各種經濟資助,以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進行招生錄取,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對于中介機構或個人假借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學校保留依法追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通過學校本科招生信息網和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各媒體摘錄公布的章程內容如有誤解,以學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學校此前有關招生的要求和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外交學院,由外交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隨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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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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