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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執行全國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常年規劃及變革方案;參與制訂有關綜合經濟新政;提出運用財稅新政施行市級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制定和執行市級與市州、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新政。
(二)制定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訂和執行全國財政、財務、會計管理規章制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三)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會議報告市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撥款和市級財政收支;會同物價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參與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負責主辦有關政府性基金審批的事項;管理市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性稅收立法計劃;依照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湖北省財政廳公眾網,并組織施行、管理和監督;根據有關新政、法規的授權,協調、審核和審批地方性稅種的開征、稅目稅率調整及免除;負責全國農業稅收、非稅性財政收入法規制度的制定及其省本級收入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由市級財政承當的基本建設開支、農業總額、工商貿易性開支和公共開支等;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財務及資金;負責國債墊款資金、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及糧食掛帳處理;制訂須要全國統一規定的支出標準和開支新政以及相應的財務制度;制定全國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全國政府采購工作。
(六)參與全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革和新政、法規的研究制訂;分配和管理市級社會保障資金;制定全國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市級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七)組織協調全國國債發行、兌付和宣傳工作;監管全國地方性金融機構和非建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國債市場;對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推行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外國政府按揭、世界建行、亞洲開發建行和美國國際協力建行按揭項目的確認、項目磋商、簽訂按揭協定、轉貸和資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國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
(八)管理和指導全國會計工作湖北省財政廳公眾網,監督執行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及行業的會計規章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九)制定和執行全國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法規、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研究制訂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組織取締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組織施行全國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國有預算單位的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交易、資本金權屬劃分和資產登記;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審批及其占用費的征收和資產管理;負責施行企業績效評價、國有資本金運營檢測;制定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評指標體系;負責城鎮集體企業的財務和國有資本金管理;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監督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的業務。
(十)監督財稅方針新政、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測監督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各項預算收入情況,負責審批市級預算收入退庫和提取扣繳、代收、代征等手續費,對私自減征、免征、退稅及壓庫的行為進行取締;延展檢測重點行業、重點稅源和納稅大戶,核查驗證稅收征管質量和財稅新政、法令、制度執行情況;檢測財政開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大財政管理的新政建議;管理財政監督辦事機構。
(十一)制訂落實全國財政科學研究計劃和全國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指導全國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教育、黨群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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