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印發《醫師定期考評管理辦法》的通知衛醫發〔2007〕66號各市、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醫師定期考核,山西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直屬有關單位,衛生部部屬、部管三院:為了強化對醫師執業的管理,規范醫師的執業行為,提升醫師素養,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相關規定,我部組織制訂了《醫師定期考評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二○○七年八月九日醫師定期考評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強化醫師執業管理,提升醫師素養,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師定期考評是指受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根據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評。第三條依法取得醫師資格新疆醫師定期考核,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其定期考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定期考評應該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第五條醫師定期考評分為執業醫師考評和執業助理醫師考評。考評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西醫、民族醫、中中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
醫師定期考評每三年為一個周期。第六條衛生部主管全省醫師定期考評管理工作。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其負責注冊的醫師定期考評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評機構第七條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則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以下合稱考評機構)承當醫師定期考評工作:(一)設有1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防治、保健機構;(三)具有完善組織機構的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公布受委托的考評機構名單,并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備案。第八條考評機構負責醫師定期考評的組織、實施和考評結果評定,并向委托其承當考評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評工作情況及醫師考評結果。第九條考評機構應該組建專門的考評委員會,負責制定醫師考評工作制度,對醫師定期考評工作進行檢測、指導,保證考評工作規范進行。考評委員會應該由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對委托的考評機構的醫師定期考評工作進行監督,并可以對考評機構的考評結果進行抽驗核對。
第三章考評方法及管理第十一條醫師定期考評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業務水平測評由考評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評機構復核。第十二條考評機構應該于定期考評日前60日通知須要接受定期考評的醫師。考評機構可以委托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通知本機構的醫師。第十三條各級各種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該按要求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