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的方針新政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城鄉建設新政舉措、中常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施行;負責全市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二)負責編制城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城鄉基礎設施各種專項規劃;牽頭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負責重點工程建設的綜合協調;指導區(市)縣城鄉建設工作。
(三)牽頭編制全市城市建設維護年度計劃并組織施行;參與城建項目預、決算審計工作;負責提出城建投融資建議,牽頭負責城建資金的籌措、使用和管理;會同相關部門監督檢測全市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
(四)負責建筑、建材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建筑、建材市場從業人員的行業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建設領域民工薪資糾紛;負責建設工程報批、工程定額、工程造價、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五)承當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貫徹落實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完工初驗備案新政規定;負責建筑業市場準入、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工作四川省城鄉和住房建設廳,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安全車禍的調查處理。
(六)承當監督管理勘測設計咨詢市場的責任;負責施工圖審查和勘測設計質量管理;負責勘測設計市場準入和招標投標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負責城鄉建筑風貌的立面管理;負責重大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借助。
(七)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信用管理和從業人員信用建設;牽頭組織施行全市舊城改建、城中村改建的協調和管理;牽頭組織推動住宅產業化四川省城鄉和住房建設廳,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停工工程處置和促建;參與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
(八)制訂全市村鎮建設新政舉措并組織施行;指導村鎮規劃編制、村莊及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農房改造;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組織指導各種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九)負責全市景色名勝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負責世界遺產申報及保護借助的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工作。
(十)負責編制、下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任務;負責審查城市基礎設施及其附屬工程的工程方案和初步設計;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
(十一)承當推動民用建筑節能降耗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負責監督執行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指導新型外墻材料及散裝水泥推廣使用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城鄉綜合配套建設工作(城市功能配套、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制訂全市城鄉綜合配套建設工作計劃,統籌全市城鄉綜合配套建設資金計劃及項目安排;負責全市城鄉綜合配套建設項目綜合協調、監督指導。
(十三)牽頭組織省級相關部門舉辦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并聯審查和建設工程并聯初驗。
(十四)主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主辦縣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