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稅務關于增值稅收據認證有關事項的提示
敬愛的通常納稅人:
你好!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收據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7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減稅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和《關于優化建立增值稅收據查詢平臺功能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32號),現將我省增值稅通常納稅人取消增值稅收據認證有關問題提示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減稅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關于“2016年5月1日新劃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通常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收據認證”的規定執行到期。2016年8月起,所有增值稅通常納稅人均應根據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收據認證的有關規定。
二、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和B級(含國國稅聯合評價或僅有國稅評價結果)的增值稅通常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收據管理新系統出具的增值稅收據(包括增值稅專用收據、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收據、機動車銷售統一收據四川國家稅務網上申報,下同),可以不進行掃描認證,登陸浙江省增值稅收據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則出口退稅的增值稅收據信息,未查詢到對應收據信息的,仍可進行掃描認證。納稅信用評價為C、D級及未取得納稅信用評價級別的增值稅通常納稅人應通過網上遠程認證或到辦稅服務廳掃描認證的方法,代辦增值稅專用收據認證業務。
三、已申領地稅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2014年第40號)、《關于明晰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46號)和《關于明晰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號)等文件規定的,可列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符合以上文件規定條件的匯總納稅分支機構、營改增前國稅獨管企業以及2015年未列入評價的納稅人四川國家稅務網上申報,如在2015年度內有申報收稅記錄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納稅信用評價或補評。
具體要求請參見相關公告原文或咨詢主管地稅機關、12366。最后,再度謝謝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歉意!
成都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