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注冊安全工程師后證書注冊發生的變化
(一)原證書效用
原證書效用不變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中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二)法律責任
嚴禁掛靠
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職稱申報
可申報職稱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四)注冊管理
調整和擴大免試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和經應急管理部授權的機構,負責其他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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