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全生產安全工程師事故報告的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
長期以來,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主體、內容和程序沒有統一的、規范的法律規定。這些問題不明確,直接影響事故信息的報送以及事故應急救援的展開。《條例》第二章關于事故報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10個方面:
(一)報告事故是政府和企業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雖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法律地位不同,各自的義務和責任有所不同,但其報告事故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是共同的。作為監管主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義務和責任主要是及時掌握、傳遞報送事故信息,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生產經營主體,事故發生單位的義務和責任主要是及時、如實報告其事故情況,組織自救,配合和接受事故調查,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事故報告主體
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必須明確法定的事故報告主體(義務人)。事故報告主體不履行法定報告義務,將受到法律追究。《條例》明確的負有事故報告義務的主體主要有5種:
1.事故發生單位現場人員。從事生產經營作業的從業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只要發現發生了事故,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事故單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依照《條例》的規定向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報告。
3.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有報告事故情況的義務。
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論是哪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哪一個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都要按照程序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的義務。
5.其他報告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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