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安全法規考點: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和種類
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和種類:
1.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6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人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監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行政許可的種類
《行政許可法》制定以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包括審批、審核、批準、認可、同意、登記等不同形式,涉及不同部門、不同行政管理事項。不同種類的行政許可,其性質、功能、適用條件和程序具有很大差別。為了對行政許可加以規范,強化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行政許可法》借鑒國外通行做法,根據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適用事項的不同,將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等5類。
(1)普通許可。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的條件。它是適用范圍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主要適用于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普通許可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2)特許。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項權利,主要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公共資源配置和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人等事項。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就是典型的特許。特許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一般有數量控制。
(3)認可。認可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主要適用于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沒有數量控制。
(4)核準。核準是由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核準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監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核準的主要功能也是為了保障安全,沒有數量控制。
(5)登記。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登記的主要功能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沒有數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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